简介:1、集体所有制关于农民个人的二重规定性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既然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意味着任何个人。无论从法律意义上还是经济意义上都既是所有者,因为他是公众的一员,共同占有的权利是任何个人所拥有的那一部分所有权和一切其他人所同时拥有的所有权共同构成的;又是非所有者,因为他仅是公众的一员,作为个人所拥有的公有权只有同其他本集体成员的所有权结合、共同构成集体所有权的时候才有效。才能发挥作用。作为个人,他既没有特殊的所有权决定资本的使用,
简介:摘要 国土空间规划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重要依据,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直接关系到入市相关权益主体的利益分配。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利益分配面临着诸多问题。如怎么在入市过程中协调好保护与发展、国家公共利益与集体个人利益的关系,如何统筹协调好因集地总量、地理区位与规划用途的不同,引发各镇村之间的利益失衡问题等。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借鉴北京、上海等存量建设用地试点经验做法,提出“定总量、明重点”“探索增存挂钩、强化镇级统筹”的对策建议,以兼顾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推动新时期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融合高质发展进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