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我国刑法中,财产性利益与财产并非并列的关系而是包容的关系,这种看法重视了财产性利益的保护,但财产性利益的无形特点也导致了在一些侵犯财产的犯罪中难以简单的将其列入有形财产的考虑。以无载体的财产性利益为对象的诈骗犯罪中,财产性利益是不会随着受骗者的一时的“假性处分”而永久变更、消灭的。所以为了维持盗窃、诈骗罪的逻辑体系上的区分,也应当认定受骗者自发的“假性处分”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相较于财产的有体,财产性利益的转移程度也应当采取依赖于处分意识的占有转移通说。
简介:摘要 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传统犯罪,对于传统案件如何定性基本没有争议和困难。但如果在犯罪活动中既有盗窃行为又有欺骗行为时,司法实践与理论都存在争议。本文在明晰二罪并不会产生竞合的基础上,从行为人实行行为性质与侵害法益为主要着手点,结合被害人处分行为以及处分意识辨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