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20 个结果
  • 简介:“妈妈,我回来啦!”话音未落,便响起了敲门声。.“你这孩子,敲门就不能轻些吗?”妈妈给乐乐打开门,抱怨地说,“李阿姨正怀着小宝宝,你可别惊吓了她。”

  • 标签: 博客 胎儿 妈妈
  • 简介:胎儿权益进行立法保护,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国外在保护胎儿权益方面作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我国目前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却基本上处于空白,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侵害胎儿的案例无法可依。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加强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我国的立法。

  • 标签: 胎儿权益 立法模式 保护
  • 简介:母亲沉江数月:胎儿“开口”说话2010年5月17日下午5时许,在上海黄浦江旅游码头一号泊位工作的清洁工,发现江面突然浮起一个包袱,随即打捞上岸解开,顿时吓得魂飞魄散,里面赫然惊现一具女尸!

  • 标签: 胎儿 风流 2010年 清洁工 黄浦江
  • 简介:通过阐述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胎儿伤害的处理,提出质疑,并详细论述了当前学界关于故意伤害胎儿行为的几种观点,同时指出其中的理论缺陷,最后提出笔者解决此类问题的观点。

  • 标签: 故意伤害 胎儿伤害 孕妇
  • 简介: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已达到具有犯罪程度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如何检验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动用刑罚具有不可避免性,笔者认为应当动用刑罚惩治目前盛行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 标签: 不能无动于衷 刑法不能 性别刑法
  • 简介:保护胎儿权益一则是尊重母体的生育权利,存在于母体内的胎儿虽然有生命且具有基因上的独特性,  既然胎儿是一种具有生命价值的利益

  • 标签: 保护边际 生命权保护 胎儿保护
  • 简介:胎儿作为自然人生命的初始阶段,是任何人都无法逾越的.胎儿的成长、发育状况直接影响着人类生命质量和一国国民素质.因此,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在法律上设定若干制度以保护胎儿利益.但在我国,除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权益有所涉及外,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那么,未来中国的民事立法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胎儿利益既是一重大理论问题,又是一重大现实问题.如果要对胎儿利益保护进行立法,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就是立法例的选择问题.但是,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论使得无论采取何种立法例都会面临逻辑上难以周延的尴尬,因此,应当抛弃之以建立现代的民事主体制度.

  • 标签: 胎儿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
  • 简介:透过近年来有关胎儿利益案件,可以看出由于胎儿未能成为各国民法上的“人”,给胎儿的民法保护带来极大的障碍。胎儿在民法上已成为侵权行为的特殊客体,为使胎儿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法学界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学说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引入德国“生命法益”概念,可在现实社会中对胎儿利益提供充分保护。

  • 标签: 侵害行为 保护特殊 利益保护
  • 简介:罗马法中的胎儿保佐制度开创了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体制,也开创了胎儿扶养制度,但具有歧视母亲的色彩。近现代至少有14部民法典或草案继受了这一制度,但法国和意大利因为这一制度有歧视母亲的特点而废除了它。然而,维持这一制度的民法典证明,它在去掉了歧视母亲的色彩后仍有运用价值。在当代,产生了存在于试管或冰箱中的胎儿,阿根庭已尝试为这样的胎儿指定监护人。在我国,《继承法》赋予胎儿的继承权对于胎儿有"画饼"之嫌,只有承认胎儿保佐制度,才可使这样的"画饼"变成"疗饥之饼",为此,需要考虑以人的制度取代权利能力制度。

  • 标签: 胎儿保佐 有待出生的人 人工辅助生殖 先予执行
  • 简介:即认为本罪可以由一般主体构成,即一旦实施了为他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即认为本罪只能由非凡主体构成

  • 标签: 分析猜测 性别罪 罪分析
  • 简介:通过分析上海市金山区查处的首起"利用超声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梳理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研究有效对策,为进一步落实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工作提供参考。

  • 标签: 非医学需要 胎儿性别鉴定 案例
  • 简介:伤害胎儿的行为是已经着手、且实行完毕的行为。该行为不是对出生后“人”的法益的侵犯,而是侵犯了夫妻的生育权。出生后的人由于出生而从其父母处继受对于胎儿所受伤害的赔偿请求权。

  • 标签: 侵犯 生育权 法益 赔偿请求权 受伤 行为
  • 简介:法官:我是一名农民。为了生一个健康的宝宝,我妻子怀孕后就一直在县医院做产前保健检查和优生优育筛查,在医院进行的各种检查中,医生都告知我们说胎儿很正常。但是,没有想到的是,我女儿出生后右臂下半部和左脚缺失。

  • 标签: 医院 检查 胎儿 赔偿 缺陷 孩子
  • 简介:近年来,学界出现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法,其实质是指自然人对于出生前所遭受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权利主体应是自然人而非胎儿,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自然人的先期人身法益遭受了侵害。胎儿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在遭受侵害时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这一提法不妥,应予纠正。

  • 标签: 胎儿 自然人 损害赔偿请求权
  • 简介:公民对胎儿性别的知情权,属于人权的内容之一,应该得到保护。虽然因其法律界限的存在,我国现阶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民对胎儿性别的知情权确实具有合理性,但我国要想在这一问题上的作法能与国际社会的人权主导思想合拍,还必须从多方面努力,使其最终突破其法律界限。

  • 标签: 胎儿性别 知情权 知情权的法律界限
  • 简介:对于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如何定性,学界有不同观点.文章分析了各种观点的利害,并就实例分析提出了自己独立的见解.

  • 标签: 故意 伤害胎儿 定性
  • 简介:无论是《民法通则》时期,还是《民法总则》出台后,根据法律规定胎儿都是生活费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有限分离或相统一的解释论,在生活费请求权之诉中胎儿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胎儿生活费请求权是以出生为条件的给付请求权,从诉讼法的视角检视,胎儿未出生之前该权利还未现实地到来,如果依据现在给付之诉的诉讼形态实现胎儿的生活费,既会产生概念误用的问题也会因胎儿娩出时为死胎而产生的法效回复使被告为实现实体公正而陷入诉累,而让法院代管生活费的举措既不可行也与诉讼制度不契合。通过对将来给付之诉制度价值和可诉性要件及边界的推介,得出胎儿生活费请求权之诉当为依附性附条件的将来给付之诉,胎儿的生活费请求权及一次性纠纷解决为该诉的合法性基础。当然,将来给付之诉的实现路径需要通过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方式、法院的审查要件、判决及执行等的重塑来实现;也需要债务人异议之诉及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等保障其有效运行。

  • 标签: 生活费请求权 胎儿诉讼主体资格 将来给付之诉
  • 简介:国卫办监督发[2018]22号2018年9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部分地区一些公司以“胎儿摄影”名义为孕妇提供四维彩超服务,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严禁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活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治理,切实保障群众安全和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标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超声诊断仪 胎儿性别 卫生健康 非法使用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