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伤害胎儿的行为是已经着手、且实行完毕的行为。该行为不是对出生后“人”的法益的侵犯,而是侵犯了夫妻的生育权。出生后的人由于出生而从其父母处继受对于胎儿所受伤害的赔偿请求权。
简介:公民对胎儿性别的知情权,属于人权的内容之一,应该得到保护。虽然因其法律界限的存在,我国现阶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民对胎儿性别的知情权确实具有合理性,但我国要想在这一问题上的作法能与国际社会的人权主导思想合拍,还必须从多方面努力,使其最终突破其法律界限。
伤害胎儿是侵犯生育权的行为——兼与张明楷先生商榷
论公民对胎儿性别的知情权——兼评公民知情权的法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