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0月22日《中国税务报》刊登的《“税务稽查通知书”应改成“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文提出,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向纳税人出示的“税务稽查通知书”,不符合《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的要求,应更改为“税务检查通知书”,笔者认为该文的观点有失偏颇。在此,笔者浅述一下对“稽查”和“检查”的拙见。首先,从税法上看,“稽查”和“检查”都是税收的法定使用词语。新《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里,“稽查”是第一次在《征管法》中予以明确,同时,也是对“稽查”的法定。“检查”一词在《征管法》中第五十四条以后的诸多条款中更是频繁使用,可见,二者在
简介:据报道,近年来全国税务机关的涉外税收部门曾对外籍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全国20多个省市共审查54500多人,查补个人所得税4200多万元,查处有偷逃税行为的个人15000多人,占到审核人数的27%。外籍人员偷逃税的手段大致如下:1.少报居住时间。按照税法规定,在我国居住满一年的居民个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全球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外籍人员就利用少报居住时间来逃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他们以到达工作地点日期算起,而不以人境之日起计算居住时间,使居住时间达不到纳税起点时限。2.在我国地区之间流动转移。在每一个地方的居住时间都不到纳税起点时限,利用我国地区之间缺少联系的漏洞进行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