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书籍类(一)商法总论、公司法[日]百濑惠夫:《中小企业互助组织的变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英]斯蒂芬·贾:《商法(麦克米伦法学精要丛书·影印本)》(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美]伊曼纽尔:《公司法(伊曼纽尔法律精要影印系列)》,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王天鸿:《一人公司制度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王文宇:《新公司与企业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王圣诵等:《企业法概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简介:<正>一、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效率之争民事执行措施中的司法强制拍卖,与其说是国家执行机构"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行为,不如说是透过执行机构之手所实现的债权人的意志。因之,基于私法观而产生的执行强制,强制的渊源在债权人,而非国家,国家(执行机构)只是债权人的代理人,这一点构成了执行活动正当化的依据。据此,强制拍卖自然也要体现彻底的债权人意思主义,以债权人对债务人责任财产所享有的变价处分权为中心来构筑私法化的强制拍卖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民事诉讼法的公法化趋势,在德国,民事强制执行也逐步由债权人"私的执行"发展到全面的"官执行"。执行机构取代债权人的地位,独占了对于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权,债权人基于实体权利取得了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请求权,强制执行公法化开始抬头。由此强制拍卖理论中的债权人意思主义遭废弃,而代之以执行机构独享的拍卖处分权。1897年德国《强制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