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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经过2006年4月和2006年6月的两次分组讨论后,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并没有直接规范《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中引人关注的焦点之一"有限责任合伙",而是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

  • 标签: 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法 有限责任合伙 无限连带责任 执业风险基金 债务承担
  • 简介:摘要: 本综述的主要目的是深入研究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边界。私募基金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投资工具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了解合伙人之间权益和责任的明确定义对于确保基金的成功运作至关重要。将详细审查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划分,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要求,以及在实际运作中维护协作关系的稳定性的方法。希望可以帮助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和监管机构更好地理解和管理私募基金中不同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以推动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做出更大贡献。

  • 标签: 合伙型 私募基金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权利义务
  • 简介:摘要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没有明确特殊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所保护的债务类型是侵权之债还是合同之债。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也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如果将合伙人有限责任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因其他合伙人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而产生的侵权之债,不包括一般过失造成的侵权之债及合同之债等,会使得无辜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同时,合同之债已成为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一种常态,此时合伙人之间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于无辜合伙人来说完全是有失公平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具体情况,建议将合同之债纳入有限责任债务类型,但该纳入应当慎重,应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的合同之债。

  • 标签: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 债务类型 合同之债
  • 简介:作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重要替代赔偿机制之一的职业保险,之处在于合伙人的责任形态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态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形态的重大突破

  • 标签: 企业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 简介: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为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估价师、律师、建筑师、医师等)量身打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希望以此突破普通合伙对于这类机构发展的制度限制,以适应加入WTO之后的国际竞争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 标签: 普通合伙 估价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简介:【摘要】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有其合理性,但在纳税问题上税法存在着缺陷,如何认知其中的漏洞及补充漏洞,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完善的立法体制制定适合我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规则【关键词】公司普通合伙人纳税漏洞一、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的合理性《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条首次规定,除自然人以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通过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式进行投资,这对法人合伙人的接受是中国立法技术上的又一次“国际接轨”。纵观各国,为了期待给予商事主体更为自主地选择灵活多样的投资模式空间,一般均赋予公司法人涉足合伙企业的自由选择权。如德国在《民法典》中不禁止法人充当合伙人,《商法典》规定普通商事合伙或有限合伙合伙人不局限于自然人,诸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法人,以及其他普通商事合伙或有限合伙都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美国也有相似的规定:美国《统一合伙法》第6条规定:“两人或两人以上作为共有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经营的组合为合伙。”;该法的第2条规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合伙、公司和其他组合。应该看出各国对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给予肯定。纵观其存在的合理性,归纳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事主体,其与其他独立的商事组织一样,有充分的权利能力处分自己的财产。若阻止公司成为合伙人,实际上剥夺了公司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原本作为法人,国家在维护市场经济次序和平衡公司股东与其他相关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司法已对公司的担保行为、对外转投资行为、借贷行为、回购自己股份行为等作出了宽严不等的限制,如果再不允许公司参与合伙,实现其合法的转投资行为,则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定。

  • 标签: 企业纳税 公司普通 合伙企业
  • 简介:本文以20092015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事务所转制对审计收费风险溢价的影响,寻找我国转型经济背景下检验审计保险价值的经验证据。研究发现,事务所转制提高了公司的审计收费风险溢价,但具有时滞效应。进一步地,在法制环境建设水平较高地区,事务所转制后公司的审计收费风险溢价显著增加,而在法制环境建设水平较低地区,事务所转制对审计收费风险溢价没有显著影响。本文对考察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政策效果具有借鉴意义。

  • 标签: 事务所转制 法制环境 审计保险价值 审计收费风险溢价
  • 简介:新《合伙企业法》正式肯定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于是,在对合伙企业进行破产分配的过程中,包括法人在内的所有普通合伙人是否应同时对合伙企业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还是应针对连带清偿责任的逻辑获得一些保护性救济,以暂时阻却合伙企业债权人的直接追索。另外,合伙企业在进行破产分配的过程中如果同时遭遇作为合伙成员的法人的破产分配状况,两者在更多还原

  • 标签: 破产分配 普通合伙人 债权人利益 连带清偿责任 破产财产 破产原因
  • 简介:在商业的关系里最复杂的、最难处理的就是合伙经营。所以能不合伙就不要合伙,尽可能地用一种最简单的方法。合伙制建立在利益关系的导向之上,既然要合伙,双方就都需要遵守游戏规则,这是合作制最基本的基础。而企业做大的过程都是老板胸怀越来越宽广的过程,胸怀宽广才能清楚如何分钱,就能解决合伙、分红、发展的关系。

  • 标签: 合伙经营 利益关系 游戏规则 合伙制 合作制 胸怀
  • 简介:一八九○年合伙法案规定了管理合伙人之间合伙关系的基本原则,某些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该法案对合伙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也作了统一管理的规定。对合伙方面较重要的规则,法案作了简要说明。第46节进一步明确规定:只要衡平法和普通法规则(即案例法)与此法案不矛盾,那么适用合伙关系的规定将继续有效。除了另有规定之外,所有的条款号阅1890年法案。

  • 标签: 合伙关系 合伙组织 案例法 年金保险 衡平法 公司资本
  • 简介:我国《合伙企业法》修改草案提到有限合伙的概念时.也提到了有限责任合伙的概念。所谓有限责任合伙,是指在合伙组织中.合伙组织以合伙组织本身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个人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对其他合伙人个人因为过错行为所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则以该合伙人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制度。

  • 标签: 有限责任合伙 《合伙企业法》 合伙制度 合伙组织 风险 债务承担
  • 简介:个人合伙合伙企业同为合伙的形式,文章对两者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比较。

  • 标签: 比较 个人合伙 合伙企业
  • 简介:2018年2月6日财会[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贯彻实施,不断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可持续发展,我部制定了《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 标签: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专业资格 合伙人 暂行办法 财政部
  • 简介:一、引言研究合伙的性质就是要弄清楚什么是合伙,它与其他法律现象相比有什么特别之处,它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哪些法律形态,以便为法律上处理这些问题提供前提和基础。鉴于对此问题尚无专门的研究,鉴于《合伙企业法》在此问题上选择的阙失,作者不揣浅陋,运用有限的比较法材料,对此作初步探讨。二、合伙的立法定义比较合伙作为一种经营形式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了。我国春秋时代就有"管鲍同贾"的轶事,

  • 标签: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法 立法 性质 隐名合伙
  • 简介:有一只猫认识了一只老鼠,便对它大谈特谈自己是多么喜欢老鼠,愿意和它交朋友,弄得老鼠终于同意和猫住在一起,共同生活。“我们得准备过冬的东西了,不然我们到冬天会挨饿的。”

  • 标签: 老鼠 合伙 共同生活
  • 简介:摘要任何一部法律应具有适应性、稳定性。因此,我们应在对有限合伙制度深刻分析的基础上,了解市场的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来制定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以期它能够完全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从而可以及大的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

  • 标签: 有限合伙 设立 法律价值 实践意义
  • 简介: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确立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本文通过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分析,发现该制度在立法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最后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走出去战略的有效实施提供参考。

  • 标签: 会计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制
  • 简介:王某、李某、张某三人于1997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10万元共同开设某商店。其中,王某出资2万元,李某出资3万元,张某出资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1997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8年6月开始,三人发生了意见分歧。1998年9月,王某个人贷款投资经营的个体零担长途运输,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某变卖了他的运输车辆消偿债务,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某渔场2万元。

  • 标签: 债务清偿责任 合伙债务 合伙人个人债务 双重优先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