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越来越重视对精神利益的保护,然而当前精神损害主要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得以救济。本文通过对学界否定违约精神损害之观点的辩驳,借鉴国外的模式,从现实需要及法理上分析精神损害的契约性救济的可行性,提出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的依据。并对今后精神损害契约性救济的立法方向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键词】精神损害契约性救济违约侵权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对精神世界的追求远远高于以往任何一个时代。而法律发展至今天,也不单纯局限于保护人类所生存的物质世界,人的精神世界的安宁也己成为法律所应首要保护的东西。而民法以其特有的理念和制度体系,在精神利益的保护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对于民事纠纷中所造成的当事人精神损害的赔偿,通说认为只能通过侵权责任来实现,而不能通过违约责任来救济。这种立法模式缘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泾渭分明的二元划分法,这非常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拟通过下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契约性救济的可行性,即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的现实意义进行论证……
简介:摘要:目的:研究甲亢性肝损伤的发病特点。方法:分析本院甲亢性肝损伤病人的相关医学数据,研究57例甲亢性肝损害患者(实验组,肝功能异常组)的临床特点,并与62例甲亢患者(常规组,肝功能正常组)相对照,比较二组患者身体状况、肝的状况和甲状腺的状况。结果:甲亢性肝损害患者主要表现为体内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及碱性磷酸酶(ALP)的升高;实验组患者血清中的ALT、AST、ALP、TT3、TT4、FT3、FT4水平明显高于对照组,实验数据存在的误差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结论:甲亢性肝损伤多出现在年事较高、甲亢病情更严重的病人上。甲亢性肝损害的患病率与患甲亢的时间长短有关,时间越长,患甲亢性肝损害的概率就越大,而且临床症状比较明显。
简介:“法益保护”学说源自启蒙时代的社会损害学说。但这两种学说在描述层面与规范层面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与下述事实相关,即法益信条并不关系到“社会契约”概念中的社会损害客体,而是关系到将外在世界的对象提升至财富行列的规范评价。因此现在并非以个人权利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而是以对个人权利的对象的侵害,或是对完全不属于个人权利的集体财富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从规范的视角来看,法益学说削弱了社会损害概念中还原论的潜质。社会损害不再被理解为对社会契约的逻辑上的否认,而是被理解为规范评价的结果。这一评价的主体和客体并不为法益学说本身所限定,而仅为其特定变体所限定。如果法益学说还应在作为规范违反的犯罪概念之外作为一种补充,它便不能将规范提升到法益的行列。刑法的任务是保护规范背后的对象,换言之,一种考察行为的后果的犯罪概念,能够被视作法益概念本身的规范内容。
简介:流质契约的禁止与允许问题,一直以来并不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和研究的一个热点法律问题。但是,不久前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2期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8辑中(均为2014年刊物)的两个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引发了司法实务界对于有关流质契约问题的热烈讨论。所涉两案由最高法院民一庭两个合议庭审理作出判决,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基本相同,均涉及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担保,争议点在于当事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双方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并以合同项下房屋抵顶债务,是否属于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所禁止的流质契约,该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应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