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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1世纪德国学教育改革的重点是:加快培养过程的现代化和授课形式的多样化;通过优化录取和优化培养,提高学生质量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学者建议:授予法学士学位(前提:修满6个学期的课程),以此取代到目前为止所实行的定向和中期考试;可提前用笔试和口试的形式进行第一次国家考试中的主科考试(如刑法或公法);从第5学期开始,深化通选课的学习;将第一次国家考试的校内考核比例确定为40%(5%为基础课,35%为重点课);将部分教学管理的决策权下放到院系;引入硕士学位课,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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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第二次世界大战是由以德国为主的德意日三个轴心国逐步发动起来的。同德国的战争是在三条战线同时进行的。这就是苏德战场、西欧和东北非战场和被占领的欧洲各国人民的抵抗运动。关于前两条战线的史学著

  • 标签: 波兰人 法西斯 二次世界大战 抵抗运动 三条战线 两条战线
  • 简介:德国的法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公务员一样受到法院行政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但职务监督只能针对法官的外部行为,而不能干预审判行为本身,且行政上级只能采取警告的惩戒措施.法官有不当行为损害司法公正、从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承担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其中惩戒责任是法官违反审判职务行为需承担的主要后果,故对法官的责任追究一般称之为“法官惩戒”.对法官的惩戒机关包括主管部门(联邦和各州司法部)和法院(联邦和各州的职务法庭).职务法庭的诉讼程序适用行政法院法的规定.惩戒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降低薪金、降级、解除公务员关系、降低退休金和剥夺退休金.惩戒措施适用时效制度,且不得对同一行为重复惩戒.惩戒事由包括司法职务内的不当行为和司法职务外的不当行为.针对惩戒措施和裁判,当事法官可以提起复议、撤销之诉、上诉和再审等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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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技术转让活跃于各类国际合作项目中,本文通过对"技术"和"技术转让"的内容和含义进行界定,总结了技术转让的实施和利用条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探讨了国际气候(保护)制度下的新技术转让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详细分析了在既定环境政策框架下的技术转让问题。通过对比德中两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方式,强调了清洁发展机制对于技术转让的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明确指出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技术转让的不同立场,并以此为基础,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环境商品及环境服务减税的争点进行了分析。

  • 标签: 技术转让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清洁发展机制(CDM) 知识产权 环境商品及环
  • 简介:德国民法典第119条以下是对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笔者拟从教义学角度阐释德国上错误撤销的限制。笔者以为,对于德国上错误撤销限制的情形大致包括制定法的限制和制定法外的限制两方面。超越制定法的情形是本文主要论述对象。这种限制错误撤销的情形,不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因此,与制定法规定的限制情形相比,通过法学方法发现的限制毋宁说更为重要。这类法学方法包括:价值矛盾的解决、目的性限缩和规范矛盾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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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德国司法系统在'积极违反契约'理论提出前已形成针对拒绝履行的固定裁判规则,并开始区分期前、期后拒绝履行。'积极违反契约'的理论贡献在于论证对期前拒绝履行采取法律措施的正当性,并指明个别类推履行迟延规则的法律续造方法。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以该理论为基础,逐步厘清拒绝履行属违约行为,并确定期前、期后拒绝履行二分模式。在现行《德国民法典》加入'预期违约'概念后,拒绝履行逐渐消解在现有的给付障碍原因中。中国法应坚持期前、期后拒绝履行的二分模式,将期前拒绝履行纳入预期违约,将期后拒绝履行归于迟延履行但无须设定宽限期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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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生效以来,作为世界范围内一部相对成熟完备的民法典有着许多值得各国借鉴学习的地方。《德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第一章就是占有。当代德国民法中的占有,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占有(Besitz)一词的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并未规定。民法学家一般认为,占有在客观上表现为特定的人对特定物的事实控制。占有不是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但在德国民法中,占有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地位,其意义就好像一种暂时的权利。根据立法的本意,在根本无权利甚至非法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占有,就比如小偷对盗窃物的占有。对有权利的占有理应受到保护,对无权利的甚至非法的占有也应当予以保护。所以对占有以及占有保护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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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二、 透过德国律发展史分析德国律发达的原因其实德国律发展的历史谈不上悠久,一、 德国律发展史概述一个国家法律发展的历史不仅是其法律发达的外部表现,在德国律发展的早期

  • 标签: 发达原因 德国法律 法律发达
  • 简介:作为公司法的重要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于1999年正式颁布并予以实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该法并未给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留下发展的空间。法律在对合伙企业进行界定时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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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德国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在职务侵权责任的规范上形成了比较特殊的调整模式:首先区分职务行为的高权与国库行为属性,适用不同的规范;并且在道路等交通设施方面区分交通安全义务与交通管理义务的不同义务属性,前者属于民法上的交易安全义务,后者属于公法上的义务,分别适用不同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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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德国科学委员会在2012年年底发表了一份关于德国学前景的报告。这是德国历史上第一次由官方机构对于法学这一学科进行全面的评价。本文以这份报告为基础,结合在德国任教的一些感受,对德国学界的现状与前景进行介绍。本文主要涉及下面四个方面:一是教席运作的独立性;二是教学人员考核;三是教授选拔机制;四是德国学在世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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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应英国司法部、德国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邀请,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率中国司法代表团一行六人,于2017年7月19日至7月26日,对两国进行了考察访问。这次访问的目的主要是考察两国司法制度,重点是两国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制度变革和发展情况,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制度改革完善提供借鉴。一、基本情况访问英国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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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德国的法学教育由大学基础学习阶段和见习阶段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也相应设置了第一次国家考试和第二次国家考试.德国议会于2002年4月21日通过法学教育改革立法,该法将于2003年7月1日生效.本文就德国学教育改革最新动向进行了简要的介绍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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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法西斯是拉丁语fasoes的音译,原指中间插着一把斧头的一捆棍棒,是古罗马官吏出巡时所执的权力标志,用来象征暴力和强权。1921年意大利人墨索里尼用它作为自己所建政党的党名和党徽。法西斯后又指法西斯主义,即对内实行恐怖统治,对外实行武力侵略和民族压迫的独裁制度和思想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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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法典(草案)》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条文,与目前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意见相比,内容上有了明显变化。设计者可能意图借鉴德国等国的做法,建立一种不同于当事人证明和法官依职权调查的折衷的外国法查明方式。然而在德国,外国法查明所依据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3条并不能仅仅从其规则文字本身获得理解;依据学说和判例,德国实行的是严格的由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方式。我们与其另行寻找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则作为我国可以实行折衷查明方式的佐证,不如转而探究型塑外国法查明方式的各种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交互作用,并进而审视和检讨相应要素在我国法制环境下的表现样态。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构建新的规则,而是希望引起学界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关注及进一步讨论。

  • 标签: 外国法 德国 借鉴 《民法典(草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 简介:德国兰克福展览有限公司(MesseFrankfurtGmbH)主办的“二零零四法兰克福国际纸制品世界、办公用品世界(PAPERWORLD2004)”,将于二零零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二月四日,假德国兰克福展览中心举行,而同场亦将举行“二零零四法兰克福国际圣诞礼品世界(CHROSTMASWORLD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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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律系沃尔夫岗·赛勒特教授、汉斯约克·奥托教授与1996年9月中旬访问我院中德所,并分别作了题为"论德国官的独立性"和"德国劳动市场的法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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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德国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很早就形成了系统的成文法体系,各级和各类法院都严格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德国的法院由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宪法法院、劳工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六个不同的系统构成,每一法院体系都有自身的管辖范围,以分散权力和实现专业化审判。其中主要的两个法院系统就是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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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德国民事诉讼中,判决最终生效前有可能经过三个审级:初审、控诉审以及上告审,判决形式分为判决、裁定和决定。此外,在督促程序中还有一种特别情况,即执行决定。法律救济的途径亦有三种:对判决提出控诉或上告,主要对裁决进行抗告。本文主要探讨了裁判既判力的概念、界限及其冲破。所谓既判力的冲破,是指已发生的形式既判力嗣后再次消灭,具体方式包括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申请恢复原状,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78条及其后各条申请再审,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6条提起诉讼,以及根据《德国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4a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8a项,第90条及其后各条提起宪法诉讼。

  • 标签: 生效判决 既判力 法律保护 《德国民法典》 取消之诉 宪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