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开始启动。那么,该如何看待这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文章从"历史沿革、现实景观、改革新措、问题思考"四个维度对国家和上海市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作文献评析,以期能对本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历史与现实、优点与不足有全面的认识和深入的思考。我们可以从目标、内容、实施、评价等维度领会本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新意,然而本次改革的真正亮点却在于"高校招生录取机制的变革"——"高校自主招生在全国统一高考之后进行"、"取消录取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该变革体现着"追寻自由、力求公正"的深意。然而,"自由"却是"漂浮的权利自由","公正"却是"摇摆的公平公正"。鉴于漂浮的自由和摇摆的公正,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依然任重而道远。
简介:德国教师教育设有独立的见习期,其见习制度的缘起和发展与德国的社会变迁密切相关.当前,德国对教师教育见习阶段的运作、准入条件、服务时间、任务组成、理论学习等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见习阶段结束时,见习教师还需参加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德国各州对此次考试的目的、考试委员会组成、考试的形式及内容、考试评价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为了提升各州在教师教育见习及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方面的一致性,德国政府制定了具有明确针对性的教师教育标准.深入解读德国教师教育见习及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制度,可为我国教师教育教学实践及教师资格证书考试提供参考.
简介:作为对学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呼吁的回应,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64条建立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提起形式上的附带性、审查范围的限定性以及处理结果的谦抑性。整体而言,新法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只是行政法学界所主张的不同方案的各自保守一面的集合。保守立场下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以下不足:附带审查的形式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审查范围排除规章,造成"隐性"审查与"显性"审查的冲突;法院独立处分权限的缺位使得该违法规范性文件司法监督的"事倍功半"。故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重构,实现由保守向开放的跨越:第一,形式上由附带审查到直接审查;第二,审查范围上由仅限部分规范性文件到包括规章及所有规范性文件;第三,处理结果上赋予法院独立处分权限。通过以上改革方向的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运行制度进行具体构建,从而最终形成一种理想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简介:司法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其机制是通过诉讼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但在目前中国的体制中,司法在意志方面和人、财、物方面对行政都具有从属性,因而不能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尤其在意志方面,基于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时要适用行政法规和参照适用规章而无审查之权,司法机关实际成了行政意志的执行者而非政府与其他主体纠纷之间的裁判者。这种情形与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的要求相悖。我国司法对行政的从属性有其历史的成因和特定的历史功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及计划经济时期都发挥过特殊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特别是国家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和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司法对政府的监督制度的完善也就势在必行。
简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应对司法公信力危机,英美法系国家展开了以模式转型为目标的“接触型”司法公开改革。改革的内容包括“公共教育”项目、“社区接触”项目、“媒体接触”项目等,使司法与公众能够充分接触,保证司法与民意能够互动,但又不危害到司法赖以生存的根基。鉴于共同面临的类似的司法公信力危机,英美法系国家的“接触型”司法公开改革能够对我国司法公开改革提供启示。目前我国法院的司法公开改革仍从属于传统模式,其在内容、途径、方式和速度等方面存在较多的弊端。在我国未来的司法公开改革中,法院系统应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构建双层民意反馈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和部门联动、提升司法危机公关能力和出台全国法院新媒体适用规则,以建立司法与公众的互信,实现我国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宏观司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