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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公证规定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程序。公证以其特有的职能和效力.使不动产权变动顺利进行.把可能发生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我国物权法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一样.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近年来因不动产登记引发的纠纷居高不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不动产登记程序中的实质审查环节存在严重缺陷.

  • 标签: 不动产物权登记 公证 不动产物权变动 大陆法系国家 不动产登记 前置程序
  • 简介:《物权法》第24条未规定特殊动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从体系解释来看,该条文仅适用于特殊动产所有权、抵押的变动.一般情形下,特殊动产所有权转让适用“交付生效十登记对抗”规则,特殊动产抵押设立适用“合意生效十登记对抗”规则,这两种规则均属第24条之规范意旨.至于特殊动产设立则应适用第212条所规定之交付主义.由于特殊动产权变动兼采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的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呈现出对应性与非对应性并存的复杂局面.具言之,形式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具有对应性,即均为交付;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公示方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制定者没有理清不动产(尤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与特殊动产转移登记程序存在的差异性,进而混淆了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与物请求,致使该条规定与现实规制存在脱节.

  • 标签: 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
  • 简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涉及不动产登记争议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以及权属登记在不动产确认之诉的证明力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在理论上加深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及效力的理解,并由此进一步理清实践中对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争议与诉讼程序之间关系的混乱认识,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对诸如不动产与登记的关系、特殊动产转让的物权变动与对抗、善意取得的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加以分析,以期有助于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把握。

  • 标签: 权属 不动产 确认
  • 简介:摘要:基于历史原因和不动产登记不够完整的情形下,我国还未确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但是为了保护善意买受人在登记权利状态和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以解决该情况下,不动产的归属问题。

  • 标签: 不动产,善意取得要件,登记。
  • 简介:公证制度在我国十年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出具证明、解决纠纷、服务经济的能力得到不断增强。与之相比,公证在不动产流转领域的发展却较为缓慢。其现状纵然有些令人遗憾,但公证制度在我国不动产流转领域依然大有可为。尤其在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的背景下,公证介入不动产流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交易安全、不动产流转及其统一交易市场的构建、市场主体信用建设、私的充分尊重等都需要公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保驾护航”功能不可漠视。

  • 标签: 公证 不动产物权流转 登记 作用
  • 简介:国外有关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情况复杂、多样,我国应借鉴国外不动产登记的先进做法,但不能忽略不动产登记应当符合我国的国情这个因素。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计不应当采取一步到位跨越式的改革。而应当采取过渡性渐进式改革,即以土地登记为基础,将土地物、房屋物的登记统一起来,由统一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待房地产登记逐步完备后再考虑移植到其他机构,比如司法行政机关,然后再单独剥离出来成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行政机关。

  • 标签: 不动产物权 登记机关 统一
  • 简介: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难以解决当今世界经济贸易交往中出现的日益复杂的动产权法律纠纷问题,意思自治原则逐渐从合同领域拓展至物领域.意思自治在物领域的引入引起了学界的争议,但不可否认其在动产的法律适用中有存在的正当性理论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引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尚未进行细致明确规定,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加之物领域关系到不特定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法律适用规则进行细化和完善.

  • 标签: 动产物权 意思自治 物之所在地法 法律适用
  • 简介: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不动产登记主要是为管理目的而设,只能满足对土地、房屋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确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要求.比较世界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宜采用要件主义的立法例建立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 标签: 不动产物权 登记制度 要件主义
  • 简介:动产抵押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法与学说在平衡与协调两极利益上均无功而返,唯有将动产抵押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准不动产"上,并在该领域也采行物的登记公示制度,才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最具合理性的方案.

  • 标签: 动产抵押物 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 动产抵押权 转让 公示制度
  • 简介:摘要: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并非由登记这一公示方式本身产生,亦与登记之形成力、推定力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物行为理论采纳与否,同样不能决定登记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亦无替代登记公信力之功能。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之有无完全是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宗明义地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并以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制度和错误登记国家赔偿制度为其制度基础。

  • 标签: 不动产物权登记 公信力 范围限度  
  • 简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应当予以支持。”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不动产物权 《物权法》 房产登记 优先购买权 共有财产
  • 简介:自70年代末期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不动产等高价值财产作为一种基本的生活资料也开始进入普通百姓家庭,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关系都亟需相关法律的调整与保护。但我国不动产立法却相对滞后,至今没有突破改革之初借鉴香港法所确立的法律政策框架。然而,香港与内地在基本法律制度方面有着根本上的差异(分属于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系),其相关不动产立法也不符合内地的基本国情,无法适当地调整与保护相应的社会关系。

  • 标签: 不动产物权登记 公证机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改革开放政策 社会关系 70年代
  • 简介:摘要:我国不动产权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由过去的分别登记发展而来的,从历史中看我国不动产登记如何由分别走向统一,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研究这项制度,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 标签: 不动产物权 分别登记 统一登记
  • 简介:本文运用物登记理论,比较深入地阐述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债权行为备案与不动产交易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不是不动产交易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不动产权变动的条件。不动产债权行为备案登记是不动产行政管理的手段和履行合同的义务,而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 标签: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交易 债权行为 物权登记 合同效力 交易合同
  • 简介:一个常态交易的完成,一般需要如下几个过程,首先,出卖人与买受人须达成买卖的合意(合同),这时债权即为产生。然后,出卖人与买受人对这个合同履行完毕,此时,买受人取得所需之物,而出卖人取得对价(一般为金钱),物就此产生。

  • 标签: 不动产物权 《物权法》 债权 法理 合同履行 买受人
  • 简介:动产的法律适用在"法则区别说"时代遵循的是"动产随人"原则。随着商事交往的发展,萨维尼提出的对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观点逐渐受到认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的规定最值得注意的是其在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引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没有进行适当的限制,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 标签: 物之所在地法 交易安全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有限适用
  • 简介:案情简介公民甲的私有房产一处,于2007年11月26日售与公民乙,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乙按照契约约定付清房款并占有了房屋,但双方未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08年1月初甲因病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为丙、丁。现公民乙主张将以甲为登机名义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为自己名下。

  • 标签: 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房屋所有权 原因 买卖契约 遗产继承人
  • 简介:<正>根据传统民法学理论,抵押系指不动产担保而言,动产担保只能设定质。事实上,随着抵押制度的产生,动产抵押早已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它的社会效用,并呈继续发展的趋势。本文拟就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对我国有关动产抵押方面的立法问题谈一点看法。一所谓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

  • 标签: 动产抵押权 抵押权人 抵押权制度 抵押贷款 债务人 不动产担保
  • 简介: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用益物,  在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用益物的情况下,对我国《物权法》第117中的动产用益物

  • 标签: 动产益 浅析动产 益物权
  • 简介:《物权法》第23条确立的物权变动一般规则不再允许当事人以特别约定排除,这一规定本身具有进步意义,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所有权保留制度已无适用的空间。我国关于物权变动的系列相关规定在表述上一直不注重意思要素;《物权法》规定的三种观念交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应予明确。

  • 标签: 物权变动 所有权保留 动产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