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的刑事预审通常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专门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以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作出其他决定的侦查活动。这与域外的刑事预审制度中强调对涉案人身自由、财产的审查和刑事案件的分流等功能的制度设计有着原则的区别。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订时,在保留公安机关刑事案件预审权的基础上,确立了“预侦一体”的侦查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继续确认了公安机关预审职权,未对预审工作机制作出调整。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安排中的“预侦一体”的模式湮灭了我国传统制度设计中的预审功能,与域外的预审制度的设计也相去甚远。改革我国的刑事预审制度,以重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对落实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精神,具有积极意义。
简介:针对冤狱频现,有研究者尝试诉讼化改造刑事侦查。此思路限于以司法审查保障侦查权的合法行使。有人依此建议仿照当代西方控、辩、审构造中国审判模型。诸多冤狱及其昭雪途径的研究揭示,旧研究轻视冤狱生成机理讨论。刑侦人员的观点剖析揭示,侦查人员不别侦查权与审理权,频繁潜用审理职权。其自认能够认定犯罪本身是职权谬识,而此谬识是冤狱频发的根源。此等职权僭越出自《刑诉法》第114条“预审”职能设定,也出自人大网相关释义不够精准。《宪法》职能设置条款解读显示,“预审”设定不合宪法关于公安、检察、法院的职能划界。依此认识,建议删除不合宪法的偏利侦查机关的“预审”职能专条,并依其诉前任务修正此条文字。此修改将助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审查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