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债权与物权的概念各自从其极端特例出发抽象而成,并非全无交集。尤其对于通过契约实现对物的支配关系而言,其都需要借助于合同关系实现对物的有限支配。在这些法律关系中,除定限物权配备可能的公示手段(主要是登记),在其他方面本质上差异并不大。无非是由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在使得通过契约实现的物之支配关系被区隔成了定限物权和纯粹债权,从而也在效力上被划分为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两者看似界限清晰,但其间也充满了流动性。典型如一旦背后有了法政策的强力驱动,这些通过债权契约实现的物之支配关系即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租赁契约即为重要示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法律关系被赋予了物权效力,可以随物转移,却也必须赋予其相应的公示手段以符合物权法体系,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通过债权物权化的法律技术手段赋予个别债权契约以物权效力,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物权法定主义可能带来的僵化体系效应。
简介:在新的历史时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常态的背景下,身处大转型大变革的中国,国家的政治安全面临一系列极其严峻的挑战,推进我国政治安全管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走出政治安全治理困境,化解政治安全治理危机的战略抉择。加快中国法治建设既是健全和完善政治安全治理体系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也是实现政治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战略突破口。法治中国的建设既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可靠保障。为此,《党政研究》杂志社以《中国政治安全与法治建设》为题,组织了一些著名的政治学专家围绕此题进行笔谈,专家们对中国国家政治安全、法治中国的建设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专家们的中肯建议,对于目前国家政治安全的维护和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简介: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包括对缔约人的效力与对原权利人的效力。对缔约人而言,在缔约人为善意时,属于认识错误的问题;在转让人为恶意而受让人为善意时,合同的效力为可撤销;在双方恶意时,合同原则上无效,原权利人则有权决定其有效。对原权利人而言,权利人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代替转让人成为了合同当事人,针对权利人的追认权,法律应赋予受让人撤销权。善意取得能够排除受让人撤销权,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以此说明转让合同有效是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撤销合同的,将排除其善意取得,也不能以此说明善意取得是转让合同的要件。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与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没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