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商法典无物"定律"商法典无物"作为商法典的结构体系的一般规律肇始于由中世纪商法发展而来的近代商法。在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创商法法典化之后,1897年德国颁布《德国商法典》,前者采取商行为主义,而莪后者采取商人主义,1899年日本颁布《日本商法典》。其采取介于《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的折衷主义。在商法之中,区分为商事交易法与商事组织法二大群组或规范集合。商行为是商事交易的标的,而商人则是商事组织法的载体。在商事交易法之中,所涉及的标的物为有价值的,可用货币衡量的所有物品,包括有体物和权利。而在商事组织法之中,所涉及的物体现为资本或资产或资金(金钱)。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实行民商分立为典型方式,因此,尽管商法典之中无物与物权之规定,但依照民法与商法系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在特别法并无规定之时,仍可适用民法典中的物的规定。因此,可以说,近代商法典的基本范畴可概括为"商法典无物"之定律。而在民
简介: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海洋强国理论体系,探索建设海洋强国的新模式,是当前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海洋战略是国家大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现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将以建设海洋强国为战略目标.确立海洋强国战略是顺应国际潮流、符合国家利益之举.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内外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进程.当然,在此进程中,必然会面临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中国坚持和平走向海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强国,即“强而不霸”、“和谐海洋”,与“两个一百年”目标同步实施.建设海洋强国要分阶段实施,从海洋经济、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技、海洋防卫力量建设、海洋权益及安全等方面部署任务,并从完善法规、加强组织管理、宣传教育及设立专项工程等方面提出保障措施及对策建议.
简介:<正>金融衍生工具既是合同又是财产,既具备对人权的特点,又具备对世权的特点。金融衍生工具正是表彰传统物权二分体系局限性的最佳案例之一。一、对人权与对世权之分一直以来,成文法和普通法都确认某些"对抗全世界"的法律权利,以及另外一些只能够对抗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前者称为"对世权",后者称为"对人权"。①成文法在绝对权与相对权方面的区分,与荚美法对人权与对世权的区分是相似的。对世权由于具备排他效力,相对于对人权来说,信息成本更低。成文法上,合同法与财产法造就了物、债二分的概念体系。在权利体系中,以物权和债权最为重要。物权者,直接以物(或权利)之支配为标的之权利;债权者,以特定人之行为或不行为为标的
简介:物权效力之先买权因可以影响第三人之物权得丧,对私法自治干预甚巨,故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4条,“民法”第426条之2。在债权合意与物权变动相区分的立法模式下,先买权物权效力之体现应为对第三人的物权取得有所影响而非先买权人可以直接宣告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契约无效,台湾地区的立法修正与司法实践皆有力地证明了此点。故我国《民通意见》第118条无论是在效力层级还是法律技术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在其被废止之后,应承认承租人之先买权仅具有债权效力。大陆学界有观点认为因租赁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示性故承租人之先买权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但并不符合现有的法律体系,仍需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