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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个结果
  • 简介:<正>这是一个颇有几分神秘的所在。在上海,沿着苏州河走到那长而又长的光复路的尽头,才能找到这个貌不惊人的研究所。幽静的院落、生长经年的藤蔓、半个多世纪前教会学校遗留下来的古旧办公楼,还有置身于大都市的喧嚣之外的超然精神都标写着它特有的科学气质与浓浓的历史感。亲眼目睹尖端的科学成就,不肃然起敬是很困难的。我们很难想到,在平实无华的外表下面,竟就是法科学研究的最前沿了。这里就是司法部唯一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全国

  • 标签: 司法鉴定 法科学 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司法精神病鉴定 鉴定结论 毒物化学
  • 简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追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踪迹、特征条件,一是时间、空间条件。追缉的形式,则应根据需要与可能,或单路追缉,或多路追缉;或公开追缉,或化装追缉;或接力追缉,或交替追缉。追缉力量必须严格组织,追缉过程中应讲究接敌策略,因案施策。

  • 标签: 犯罪嫌疑 追缉 追缉战术 警察 单路追缉 多路追缉
  • 简介:诉讼保险制度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保障中产阶级接近正义,提高整个法治品质的社会制度装置。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而言,有必要引入诉讼保险制度,以解决经济能力处于社会中等水平阶层的“维权难”问题。

  • 标签: 诉讼保险 诉讼保险的功能 诉讼保险的模式
  • 简介: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略唐永禅,董天夫一、在人类社会初期的漫长历史阶段中,解决冲突的主要手段是自决和和解,但“当‘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性社会现象从人类文明史中消失后,诉讼便成为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 ̄①而翻开人类刑事诉讼史,我们发现,几千年来...

  • 标签: 诉讼地位 控辩双方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 公诉人 诉讼参与人
  • 简介: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形态。区别两者的界限,掌握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正确定罪与量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共同点是,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其不同点表现在:1.犯罪未遂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既遂以前,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不存在来遂;而犯罪中止则发生于犯罪结果之前整个的犯罪过程

  • 标签: 现实意义 主观意志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行为 犯罪形态
  • 简介: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重要场所。法庭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不仅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的要求,也是国家审判机关正确处理各类诉讼案件的需要。为了进一步维护好法庭秩序,保证各类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刑法于第309条增设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这一新罪名。这一新罪的设立,不仅使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得以落实,同时也使我国对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行为的立法得以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有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资共同研究。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立法缘起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由于受历史条件所限,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将其纳人犯罪的范畴。该法颁行以后,随着

  • 标签: 扰乱法庭秩序罪 司法工作人员 行为人 扰乱社会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刑事被告人
  • 简介:一国外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的比较分析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进行职业训练,是世界各国法律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各国因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别。目前,世界法律教育制度中的职业训练,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J.D.(JurisD<xtor)法律教育模式;一种是以英国、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thePostgraduateCertificateinLaws简称P.C.LL.)模式,即简称P.C.LL.法律教育模式;一种以日本、德国和我国的台湾省为代表的法律训练所(Legaltraining)教育模式。美国的1.D.法律教育模式是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即法律学院的学生都是从其他

  • 标签: 法律职业教育 法律教育模式 大学教育 教育体制 香港地区 司法考试
  • 简介:把我国的法律法规译成英文,必须是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原义的正确使用目标语英语的良性珑动。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阅读我国法律的英译本,也能准确理解我国法律。

  • 标签: 中国 法律 英译技巧 目标语
  • 简介:我在讲授“中国法律思想史”时曾引用传统文学或戏剧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佐证,并鼓励学生以此角度写一篇关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小短文。学生非常踊跃,有论文、随笔和短评十余篇成文,学术性虽不足,但也能反映九零后学生的一些思考,理应鼓励与提倡。故此处刊载一文,期待今后有更多学生能够习惯于独立思考和论文写作。

  • 标签: 婚姻制度 《诗经》 中国法律思想史 周代 中国法律文化 论文写作
  • 简介:<正>我们应对改革开放以来建立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贪污贿赂犯罪应用预测加以重视,组织力量对其犯罪原因、特点、趋势进行比较系统的科学预测。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贪污贿赂犯罪的升降趋势与流向规律的预测,必须把其置于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法制、社会风气以及人们的道德文明水准这样一个大环境中加以考察。研究社会与经济发展引起的各种变革、变化同犯罪之间的联系,滋生和诱发贪污贿赂的各种原因、条件,对我国社会控制贪污贿赂犯罪能力作出正确判断,对犯罪率、犯罪趋势作出基本估计,并把地域性(县、地区)犯罪放在宏观的全社会背景下研究,找出其区域内犯罪特点,推断犯罪趋势、犯罪率,使预测结果符合当地的经济结构和实际情况。

  • 标签: 贪污贿赂犯罪 应用预测 犯罪运行 犯罪主体 犯罪趋势 犯罪原因
  • 简介:一、虚报注册资本罪法律规范的逻辑关系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关系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法条的语言表述逻辑上,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与"采取其他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都是一种行为手段,其共同的目的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而作为构成犯罪,从而区分罪与非罪界限重要标志的"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与"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严重情节是相并列的。

  • 标签: 虚报 注册资本 构成 完善
  • 简介:死刑存废论之研究在我国可谓方兴未艾,但是观点也见仁见智。法律制度的构建有历史的因素,其中的意识观念对制度的演进有深刻的影响。中国自清末变法直至民国时期,君主立宪、三权分立、民主共和等政治理念先后进入国人视野,这些思想对清末死刑制度的观念变革甚巨。总体上说,顺应世界发展大潮,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大量引进了国际社会先进的刑法理念,整体上使刑罚制度呈轻缓化之态势。从实践上看,这些观念使得当时死刑罪名的数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控制。这些对今天的死刑法制改革不仅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对于社会法制文明的进步提供了历史镜鉴。

  • 标签: 死刑 观念变革 演进 轻缓 借鉴
  • 简介:'可以'一词在刑事法律中多次出现,正确理解'可以'一词,具有重要意义。在一般意义上说,'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有权适用这一规定的司法机关对于如何适用这一规范有一定的自由,即在刑法规定'可以'的时候,司法机关得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实现'可以'的内容。如刑法第20条规定:'对

  • 标签: 司法机关 减轻处罚 既遂犯 免除处罚 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规范
  • 简介:基于本国多年的经验教训或者借鉴他国成功做法,当代美国、意大利、德国、英国、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实行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中,惟有日本的有组织犯罪属于典型的狭义概念。俄罗斯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有组织犯罪”,而是通过规定共同犯罪的不同形式来处罚有组织犯罪。与域外比较,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门槛明显偏高,尤其表现在组织形式以及危害性质两个方面的特征规定,应当予以适当降低。

  • 标签: 有组织犯罪 概念界定 中外比较
  • 简介: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行为产生了抽象危险,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其情节犯之达到"醉态"的规范特征,表明无需再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对接,意味着醉酒驾驶无需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

  • 标签: 醉酒驾驶 抽象危险犯 情节犯
  • 简介:发挥教职员工的榜样激励作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开展扎实的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活动,健全法制体系,是高校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党中央“以德治国”方略的题中之义。

  • 标签: 以德治国 道德建设 社会实践
  • 简介:在中国社会大变动背景下,各种权利冲突此起彼伏,法学界也从不同视角热议其解决方略,科斯法律经济学方法逐渐崭露头角。不过,国内法学界往往将法律经济学的效率观,当作可以直接裁判具体法律争议的普适性原理原则,从而得出似是而非甚至有悖常理的错误结论,既贬损了法律经济学的声誉,又阻碍了法律经济学本土化的进程。要想正本清源,关键在于反思冲突权利配置的效率观,尽可能避免借用权力强行配置冲突权利,更不可突破受损合法权利应当得到救济的法治底线,而在救济方式、救济程度上可以进行利益衡量,重构科斯法律经济学本土化的路径,将其作为促进权利有效配置的便捷工具,而非推行弱肉强食逻辑的借口。

  • 标签: 冲突权利 权利配置 科斯 法律经济学 本土化路径
  • 简介: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传统问题,但传统并不意味着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对不可抗力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然则条文比较简略,特别是5·12汶川大地震使这种矛盾更为突出。结合此次地震对现行不可抗力制度进行检讨,以对现行立法暴露出的问题作一些补充。

  • 标签: 不可抗力 风险分担 责任分担 自然灾害 特大地震
  • 简介: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新事物、是否为独立的企业形态、是否有光明的发展前景的争论由来已久,并仍在继续。我们没有必要做“算命先生”去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前途和命运进行预言,市场选择终会给出答案。面对实践中股份合作制企业运作的无序状态,法律的使命是为其提供行为规范。

  • 标签: 股份合作制企业 企业形态 立法规则 中国 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