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第277条不应解释为一个罪名——“妨害公务罪”,而是四个罪名;“妨害公务罪”兼具侵犯国家法益和侵犯社会法益的性质,但以前者为主;“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两类,其中人大代表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其“暴力”从外延看包括间接暴力,从程度上看不包括造成轻伤害的情形;“妨害公务罪”中的“公务”应符合合法性条件,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是法官就公务行为时的情况进行客观的判断;当行为人对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发生认识错误时,阻却犯罪故意;当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按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是按照同条第4款定罪处罚。
简介:摘 要:为了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在疫情防控时,尤其防控初期经常发生的闯卡、殴打、辱骂疫情防控人员、损毁疫情防控设等行为,究竟应定妨害公务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存在争议,本文将以案例为引,先分析两个罪名的区别,然后分析罪数,从而做到对妨害疫情防控的相关行为准确定罪。
简介:一、设立妨害商业信誉罪的必要性商业信誉,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流通或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资信状况、经营绩效、商品质量、员工素质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简言之,商业信誉就是一个企业的公众形象,它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无价之宝,同时,商业信誉还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它能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盈利水平,属于无形财产的范畴。良好的信誉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其经济价值是巨大的,但由于它处于一种信息状态,其流向和强度往往难以控制,因而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和侵害,从而给商业信誉主体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其进行保护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仅靠企业自身的努力并不能完全捍卫自己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给商誉权提供最为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刑法的适度参与,则是商誉权法律保护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最后一道屏障,设立妨害商业信誉罪,就是以立法手段来构筑这道重要的、也是最强硬的法律屏障。
简介:[目的]保障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方法]从医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进行了探讨,以期有助于对这种犯罪的理解和法律适用.[结果]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返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或该行为引起了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1.有无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2.是否引起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3.把握本罪与其他有关传染病防治犯罪的界限.[结论]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国境卫生检疫的执法工作应进一步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