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经济增长理论,将人力资本作为影响经济增长的独立因素,充分肯定了人力资本要素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而高等教育是形成人力资本的主要渠道,高等教育的经济功能一般被归纳为通过培养人才和作为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中介环节,推动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又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础,高等教育发展要受到经济发展的制约,同时也需要更多的经费支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可以使国家经济实力大为增强,更有条件加大国家在高等教育上的投人,因此,高等教育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二者之间应该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相互促进和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检验方法一般来说,分析变量之间的关系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进行,但这种方法没有说明变量间的哪个是因哪个是果。如果能够对变量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检验,为理论上的因果关系寻找到实证方面的支持和根据,对于计量经济回归分析的价值显然是有力的支持。二、指标选择和数据来源在经济增长指标的选择上,国内外学者基本达成共识,用GDP或人均GDP的增长率来反映经济增长。本文选择1976年-2006年的人均GDP来反映经济增长情况。考虑到资料的可得性,为剔除物价水平变动的影响,以1952年为不变价格的地区生产总值指...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外伤性癫痫的法医临床检验情况,并对鉴定结果进行伤病因果关系分析。方法:选择2010年6月至2020年6月本中心接收的64例外伤性癫痫患者,回顾临床资料。对其临床症状、病史及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结果:64例患者中,交通事故所致24例,占37.50%,钝器伤所致20例,占31.25%;21~40岁多大部分,男性多于女性;癫痫发作时间中,晚期发作41例,占64.06%,癫痫发作类型中,小发作45例,占70.31%;致伤3个月后发作癫痫者21例,占32.81%。结论:对外伤性癫痫的法医临床检验需要综合病情、病史、癫痫发作类型、控制情况及影像学检查等资料进行分析、判定。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外伤性癫痫的法医临床检验情况,并对鉴定结果进行伤病因果关系分析。方法:选择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本中心接收的64例外伤性癫痫患者,回顾临床资料,对其临床症状、病史及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结果:64例患者中,交通事故所致24例,占37.50%;钝器伤所致20例,占31.25%。其中大部分年龄再21~40岁之间,男性多于女性。癫痫发作时间中,晚期发作41例,占64.06%;癫痫发作类型中,小发作45例,占70.31%;致伤3个月后发作癫痫者21例,占32.81%。结论:对外伤性癫痫的法医临床检验需要综合病情、病史、癫痫发作类型、控制情况及影像学检查等资料进行分析判定。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外伤性癫痫的法医临床检验情况,并对鉴定结果进行伤病因果关系分析。方法:选择2010年6月至2020年6月本中心接收的64例外伤性癫痫患者,回顾临床资料。对其临床症状、病史及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结果:64例患者中,交通事故所致24例,占37.50%,钝器伤所致20例,占31.25%;21~40岁多大部分,男性多于女性;癫痫发作时间中,晚期发作41例,占64.06%,癫痫发作类型中,小发作45例,占70.31%;致伤3个月后发作癫痫者21例,占32.81%。结论:对外伤性癫痫的法医临床检验需要综合病情、病史、癫痫发作类型、控制情况及影像学检查等资料进行分析、判定。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外伤性癫痫的法医临床检验情况,并对鉴定结果进行伤病因果关系分析。方法:选择2010年6月至2020年6月本中心接收的64例外伤性癫痫患者,回顾临床资料。对其临床症状、病史及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结果:64例患者中,交通事故所致24例,占37.50%,钝器伤所致20例,占31.25%;21~40岁多大部分,男性多于女性;癫痫发作时间中,晚期发作41例,占64.06%,癫痫发作类型中,小发作45例,占70.31%;致伤3个月后发作癫痫者21例,占32.81%。结论:对外伤性癫痫的法医临床检验需要综合病情、病史、癫痫发作类型、控制情况及影像学检查等资料进行分析、判定。
简介:为摆脱结果主义残渣及侵犯人权之非议,结果加重犯的限定适用已成共识,限定路径应由因果关系的认定入手。就我国而言面临的挑战是:立法规定过于松散;实务界认定趋扩大化且认定标准呈混合状态;学界少有正面回应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及其判断标准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有益经验在于:一是法律的实践理性促使学界着力提升因果关系说的论理性、系统性和逻辑性,;二是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判定侧重于在事实因果关系基础上进行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我国学界给实务界认定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开出的处方:刑法因果关系应当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面,事实因果关系即范畴论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旨在解决行为与结果客观上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问题,在此基础上,法律因果关系即目的论上的限定因果关系范围的理论,旨在解决被引起的结果能否归因于行为本身。事实因果关系层面树立条件说的根基地位,法律因果关系层面提倡危险性说。
简介:本文通过具体案例考察了因果关系判断的司法实况,得出如下因果关系的司法判断规则:客观自然条件和特殊体质都不应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被害人自主行为介入的,阻断先前行为因果关系,被害人被迫行为介入的,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介入第三人行为时,如果第三人行为不能独立地引发危害结果的,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成立,如果第三人行为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不成立;正常的自然因素介入,其危险性不足以独立地引发严重危害后果,最终危险的实现没有超出一般人认识经验,因果关系成立;异常自然因素的介入提前实现或引发更高的风险,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不成立。
简介:摘要: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主要指在相关外力的作用下,导致患者出现不同程度的脊髓损伤,但是经过相关影像学检查结果显示,并没有明显的脊柱骨折脱位的情况。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由于其与其他类型的损伤进行比较,无明显的影像学异常情况,一般又被称为无放射学影像异常的脊髓损伤。但是成人与儿童的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大部分成人常见的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主要发生的部位在脊柱颈段,但是儿童常见的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主要发生部位在脊柱胸段。本次研究选取不同年龄段且经过临床病理鉴定为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患者8例(2例儿童,6例成人),比较无骨折脱位脊髓损伤的因果关系法医学鉴定的差异,报告如下。
简介:三、我国的因果关系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到底应该采用哪种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判断标准,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但以必然因果关系说为通说。传统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都是建立在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理念之上,即原因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制约关系。这种学说严格区分原因与条件,认为行为对损害的发生起着决定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联系的,称为原因;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只起一定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外在的、偶然联系的,称为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成立因果关系。这两种侵权行为尽管有很多的不同,但它们在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上大多为一因一果,即一一对应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