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首先提出了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引入透明度的问题,随着《透明度规则》和《透明度公约》的相继出台,推进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改革成了国际社会的热点。透明度规则突破了仲裁基本的秘密性原则,为解决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然而,尽管在投资仲裁中引入透明度规则能推动建设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满足东道国公民对程序公开的要求。但由于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不充足,透明度规则的引入亦为国际投资仲裁带来了增加仲裁成本、弱化仲裁特性等问题。针对正在进行的透明度改革,中国应格外重视透明度改革,转变固有观念、在透明度改革中借鉴别国经验并完善国内法律体系、重视透明度规则的例外要求,成为这场改革的受益者。
简介:美国投资协定范本实体透明度规定采取高标准和独立的可仲裁性模式,暗含了美国试图在新一代国际投资规则演进中为透明度义务的内容和性质等核心问题定基调的深谋,结合其范本被一贯坚持的经历,它将成为中关投资协定谈判的最可能路径。比照中国在WTO下透明度争端解决实践,美国规定对中国投资仲裁所带来的潜在高风险可以得到合理控制,对其接受具有可行性。而且,它符合中国的利益需要,将促进中美之间投资增长,倒逼国内的外资制度改革,为未来缔约提供范本。面对美国规定带来的挑战,我们必须一方面完善中美投资协定中的例外制度,另一方面提升国内透明度制度建设。
简介:由于家族股东的"一股独大"以及家族对企业的控制,与非家族企业相比,家族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及其治理模式也有别于非家族企业。本文基于家族上市公司中特殊的"双重委托代理"问题,从我国2003~2007年沪深两市110家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中分别选取了32家作为样本,从外部治理角度,对我国家族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与企业价值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结果发现:信息披露评价、当年的分析师预测人数与企业价值负相关,当年的分析师盈利预测偏差与企业价值之间负相关,但不显著。说明,现阶段我国上市家族公司提高信息透明度并没有发挥提升企业价值的作用。这一结论的政策意义在于:应进一步健全家族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结构合理、实质重于形式的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