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理论界监护种类的划分是有争议的。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监护种类的归纳整理,提出对此问题的看法。希望对立法的系统化规范化起到一定的作用。【关键词】监护种类委托监护遗嘱监护关于监护种类的划分,学界有不同的分法,但大致呈现三足鼎立: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笔者认为,学者的分类都有道理,但也存在一些瑕疵。笔者希望在本文中总结归纳出监护的多种分类,以期对立法有所益处。一、学者对于监护的分类——监护设立方式之维度1.三分法。袁静认为:从各国立法看,监护人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二是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指定监护人;三是指定监护,即由法院指定监护人。①马原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教程》②韩松教授主编的《民法学》③都持这种观点。然而柳经纬教授主编的《民法》认为:按照监护设立的方式不同……
简介:从世界范围看,侦查程序的启动模式可分为随机型启动模式和程序型启动模式。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启动程序属于程序型启动模式,具有案件输入功能、屏蔽功能和分流功能等。但在实践中,由于立案标准的设置不符合认识规律,导致立案前行为性质不明确,侦查启动随意和大量犯罪黑数的产生。随着我国犯罪形势的变化和法制环境的优化,立案程序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总体看,完善我国侦查程序启动的思路有三种,即采取随机启动模式,实行司法审查制度,按“警检一体化”改造侦查启动模式,完善现行侦查启动程序,目前第三种方式较为可行。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在建国后若干年里的我国社会生活中,“公安”就是“警察”的代名词。警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公安人员、警察工作和公安工作、公安权力和警察权力都是等同的概念.在学术方面,过去所有涉及人民警察的书籍,几乎都是以“公安”命名的,就连最基础的警察学科也叫做“公安学”.在研究的内容方面,也仅是与公安机关有关的内容。警察权的研究也是如此,对其他国家机关享有的警察权很少涉及。学术上的状况是我国警察立法和警察体制的反映。在立法方面,1957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条例》和1984年公安部颁布的《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都是将公安机关等同于警察机关、人民警察等同于公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