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在刑事诉讼和判决中,非法证据一般是刑事诉讼判决起到影响的证据,但是其获得方式是非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一方面约束了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取证程序正当,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不可代替的作用。
简介:一、引言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分别以司法解释性文件和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2年《法院解释》)对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一步予以细化。2013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以下简称《中政委规定》),在重申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同时,对讯问场所和全程同步录音录
简介:摘要证据是司法正义的基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人权保障的一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国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的内容和获得证据的手段不合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实现程序公正。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里,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性的应有之义。尽管我国已经在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历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过程来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重点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变,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进行重点分析,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推动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
简介:非法证据排除是证据规则的核心,能够约束司法行为的恣意性。尽管这项机制已经在我国现行规范层面得以确立,却仍有不尽周延的地方,还需要不断予以完善。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中,排除规则呈现出了与域外经验不甚一致的部分特征,如口供优先排除、多元主体参与、局部性排除等。究其根源,中国的法治建构不仅排除了自由主义思想的渗透,而且只是选择性地吸收了对抗体制,尤其是采用了一元化的审判格局。这些现象足以反映出本土法治资源的特征,符合经验逻辑的基本要求。非法证据排除在中国的未来命运,势必会具有鲜明的自我特色:一方面,排除手段不会成为实现证明规范化的唯一机制,而需要诉诸其他有效的补充方案:另一方面,排除时机的把握也能促进程序有效性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