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国际河流的法律制度是国际法中最古老的问题之一。从中世纪开始,欧洲国家关于国际河流签订了很多条约,形成了早期的国际河流法规,或称国际河流法。它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国际河流的划界和管理规则。1815年维也纳公会宣布欧洲几条主要国际河流实行自由航行的原则,以适应当时扩大贸易和货物交流的需要。在1885年,又将自由通航原则扩大适用于非洲的主要河流,为殖民势力进入非洲内地提供了条件。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河流的利用逐渐转向水力开发和工农业用水,各种规则也随之更加完备。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河流制度和法规曾遭到严重破坏,在战后重新进行了调整。
简介:我国行政机关责任清单存在依附型、一体型、独立型三种外部型态。经分析发现,依附型责任清单有悖于责任政府的基本要求,一体型权责清单存在初衷背离、性质迥异及结构性缺陷等问题,皆不能成为责任清单的理想型态。当前有关独立型责任清单衔接性不足和编制难度过高的质疑并不成立。相反,独立型责任清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应将其作为责任清单的型态选择。在内部构造上,行政机关应选择职责追责型的建构模式,遵循衔接性、操作性、规范性、服务性四大标准。由此,责任清单的内部构造应当包括部门职责、职责边界、部门职责对应的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行使流程图、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