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时间已经进入21世纪的第七个年头,中国的互联网终端用户已列世界第二,然而,任何事物总有两面,在享受网络技术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它的负面影响也在逐渐显现。网络大潮,泥沙俱下,而"裸聊"正是大量不良网络行为中既受到广泛关注、又似乎很难定性的一类行为。有人认为这是一种犯罪,有人认为这只是一种个人行为,而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在面对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时,不仅要破题,更要解题,不仅要就案办案,更要去思考和解决隐藏在案件背后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这不仅是一名法官的职责,更是法官责任感的驱使。笔者从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裸聊"案件出发,层层剖析这一行为的本质、特征和社会危害性,得出该行为应当受到刑法规制这一结论。同时,试图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提出解决的方案。笔者认为,法律作为紧贴时代的学科,不仅应当维护自身的稳定性,也要时刻保持对社会变迁的警觉,这看似对立的两个趋向促使法律不断从传统土壤中萌发出勃勃生机。
简介:摘要:随着时代变迁,社会变革,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社会制度的不完善,民意表达与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健全也使得近年来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群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恶性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因此,采取多种措施来预防报复社会型犯罪迫在眉睫。
简介: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笔者认为,本条款关于偷税罪的定义对于本罪行为在外延界定上存在缺陷,造成司法实践操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