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及其着手的认定涉及到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线问题。司法实践对个案中实行行为及其着手的认定倍感棘手。复行为犯中的实行行为及其着手认定具有特殊性;实行行为及其着手的认定应当坚持在刑法规范范围内(以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并结合个案情况进行价值判断。
简介:单位具有区别于其工作人员的独立意志,但是单位的意志和行为又具有间接性。由于在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本身就应当具有犯罪的主观心态,因此,我们不能将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罪过全部都直接转嫁为单位的罪过,但是单位罪过的形成、实现又离不开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犯罪意志的本质特征是整体性。单位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决定了单位犯罪意志的独立性和双重性。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有两种形式:(1)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员决定;(2)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为了单位的利益作出决定。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和实现过程,就是单位工作人员的意志上升为单位意志,与单位工作人员的人身相分离,又传达、贯彻、演变为单位工作人员的意志,得到单位工作人员的认同、服从的过程。由于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形式不同,因此其实现机制也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