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救济法是以行政救济为内容的有关行政救济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的总和。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目前尚无一部统一的法典,一般由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行政补偿法和特别行政救济法构成。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行政救济法律制度是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我国建国以后,一度时期处于人治产状态,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现象十分严重,以致造成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更谈不上法律救济。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十分重视立法工作,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使我国的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在制度建设的同时,不少行政机关还设立了专司行政救济的复议机构,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司法机关则专门设立了行政审判庭,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违法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补救。
简介:在证券执法过程中,为了制止、预防证券违法行为,补救证券违法后果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当赋予证券执法主体享有请求司法机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证券违法行为予以裁判的权利。我国《证券法》意图通过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替代司法救济请求权,但是,证监会准司法权的确立依据及其本身都存在问题,准司法权也无法作为司法救济请求权的替代。我国证监会司法救济请求权的确立和行使离不开相应的立法。从实体上看,司法救济请求权立法主要在于确立并明确证监会司法救济请求权的行使范围;从程序上看,司法救济请求权立法主要在于如何从诉讼程序上保障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