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国际社会间投资活动的日益增多,随之而产生的争端也与日俱增。妥善处理这些争端是维护国际投资市场的重要保证。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国际投资争端机制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对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基本概述,第二部分分析了几种的主要的机制。第三部分描述了当前解决机制的缺点并在第四部分给出完善建议。
简介:随着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近年来受案量快速增长,中心的仲裁员资格制度日益引起当事方的重视。2000年以来,中心处理了几起取消仲裁员资格提议的案件,并修改了仲裁员资格的相关规则。由于国内对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本文仅从《公约》有关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与取消资格的规定出发,结合为数不多的案例,对中心仲裁员的资格制度、实践以及相关改进作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今后的改进方向。
简介:公平公正待遇与征收补偿规定是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基本条款,也是涉及文化保护的国际投资争端中的争议焦点。前者广泛存在于媒体领域等带有文化因素的国际投资案例,后者目前主要出现在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投资争端中。公平公正待遇并不限制东道国基于文化产业特性采取特殊规制的权利,但要求通过透明及可预期的国内政策法规体系来保证文化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国内措施在实施层面应保证具体程序的非歧视与不武断。大多数投资协定都对征收行为设定了公共利益保护的合法条件,以UNESCO相关公约所确立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义务正日益成为东道国将保护文化作为公共利益选择的国际法依据。一方面,对文化遗产间接征收的认定上,纯粹效果标准占据了主流;另一方面在补偿义务及标准的确定上,并不能因保护文化遗产而豁免于补偿义务,但可以考虑因此而削减补偿数额。
简介:为了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世界银行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对ICSID的管辖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如果东道国的法律实体存在受外国控制的情形,公约允许其以另一缔约国国民的身份向ICSID提出仲裁请求,但是必须满足规定条件。结合ICSID的仲裁实践对这些条件进行分析和解读,这些分析包括直接外国控制的认定,东道国法律实体受外国控制是否包括间接控制,多个股东时的外国控制认定以及认定存在外国控制的时间点。得出的研究结论是,由于公约对相关条件未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通常根据个案情况作出与外国控制有关的管辖权裁决,其中不乏共识性裁决。
简介:摘要近海是指离陆地比较近,且水深比较浅的海洋区域,根据相关调查和研究,近海区储藏了丰富的海洋资源,而资源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在拥有近海的国家的众多国家中,存在着许多石油资源国,负责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储运,销售等主要环节,由于海洋的界限划分不够明确,现今还存在着不少近海争端,包括矿区使用权的问题,从而涉及海洋资源的争夺,需要国际包括我国在内采取措施进行解决。目前,已经有许多石油资源国均在加快开发资源的同时,还要保护资源,在此目标的基础上,增加政府收入,发展国家经济,建立探矿权,采矿权立法体系,符合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配套相关法律,完善法律法规,形成更加健全的法律体系。
简介:NAFTA第11章被喻为“投资者的权利宣言”,而投资争端仲裁机制则是投资者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保障。然而,对该机制运作至今,对其欠缺透明度和民主参与性的指责就从未平息过。众多非政府组织、代表不同领域公共利益的民间团体,不断提出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投资争端仲裁程序的要求,并积极向NAFTA投资仲裁庭提交书面意见,希望通过这种途径监督国家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换取对外国投资者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