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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榷证贯穿着两对逻辑范畴之间的对峙:自由逻辑与自然逻辑,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规避无效论的论证思路是"自由逻辑+辩证逻辑";规避有效论的论证思路是"自然逻辑+形式逻辑"。自由逻辑依赖自由悬设,且可能涉嫌干犯行为人的内在意志而陷入道德危机,不若悬搁自由意志、唯重规避行为之客观方面的自然逻辑。自然逻辑将各微观规避行为之客观合法性依形式逻辑合成为整体规避行为之客观合法性,其论证结构是古希腊"飞矢不动"这一芝诺悖论的现代表达。辩证逻辑是破解芝诺悖论的自然逻辑方案,它是对"自然逻辑+形式逻辑"的合逻辑的自否定,同时也为证伪规避有效论提供了哲学启示。

  • 标签: 国际私法 法律规避 效力论证 芝诺悖论 辩证逻辑
  • 简介:“反思”下的“不思”——灯下黑苏格拉底在《卡尔米德》篇中明确提出一种非同寻常的知识,这种知识既是关于它自身的知识,同时又是关于无知或缺乏知识的知识。这种知识就如同人的眼睛中的瞳孔一样,可以通过它反观自己,这是视觉中最完善的地方。同理,关于知识的知识应该是最具有奠基性的知识,它是其他知识存在的合法性理据。实际上这是一种反思性知识。

  • 标签: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知识生产 政治哲学 “反思” 苏格拉底 奠基性
  • 简介:<正>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我们既要认识事物的质,又要认识事物的量,既要对事物作定性分析,又要对事物作定量分析,才能完整地把握事物。刑法学作为一门研究犯罪和刑罚规律的科学,它也是一门既定性又定量的科学。本文拟从哲学的角度,对刑法学中的质和量问题作粗浅的探讨。一、刑法学中的质刑法学中的质,是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此刑罚与彼刑罚相区别的规定性。(一)罪与非罪的质的规定性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第10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定义,是我们认定犯罪,

  • 标签: 刑法学 规定性 罪与非罪 犯罪情节 刑罚体系 此罪与彼罪
  • 简介: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的变迁为法理学提供了新的课题。豪埃克教授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理论为指导,提出一种沟通视角的法理学。他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基于沟通:立法者与国民间的沟通,法庭与诉讼当事人间的沟通,立法者与法官间的沟通等。这种沟通现在被认为是法律合法化的来源:法律人之间的理性对话是“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最终保证。

  • 标签: 法律 沟通行为 合法化
  • 简介:实证主义伏根久远,孔德创建了实证哲学,这种哲学有别于神学和形而上学,它具有真实、有用、可靠、精确、肯定以及相对六项特质。孔德以实证哲学为基础,创立了一套完整的实证社会学理论,其中也包括社会学方法论。通过对社会学方法的借鉴,法社会学形成了自己的研究方法,诸如调查法、实验法、观察法、统计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二次分析法等。法社会学中的实证方法对法学进路的拓展居功至伟,它架构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桥梁,缩短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裂痕。

  • 标签: 孔德 实证主义 实证方法 法社会学
  • 简介: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并非民法追求的唯一目标。民法所关心的毋宁是多种价值的协调共存。同时,法律效果来源于法律规范这一事实与私法自治并没有必然的冲突,相反,法律规范往往是私法自治的保障。哲学诠释学有特定的理论预设和论证目标,它对民法学的意义在于其提供了一种思考问题的立场和反思能力,而不是方法论。因此,用游戏概念来阐述意思表示的解释过程并没有规范性的内容,也不能更好地促进私法自治。

  • 标签: 私法自治 法律适用 三段论 哲学诠释学
  • 简介:2008年8月1日-4日,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研究会、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科研部、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社会科学院、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和上海市哲学学会十家单位联合发起,由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承办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研讨会在上海召开。全国有129位专家、学者出席,并提交了99篇论文。本次研讨会重点讨论了如下内容:

  • 标签: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马克思主义哲学 改革开放 研讨会综述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 简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构建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司法需要落实国家法秩序,实现国家法律的各种安排与预测。另一方面,司法需要回应社会,实现司法的社会治理。而要透过司法的社会治理离不开卡多佐司法实用主义哲学。并且要对中国当下的司法能量发挥、社会转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等因素予以考量。在此基础上才能构建具有多样司法特质、与政治良性互动、塑造时代价值、自身良性发展的中国司法理想图景。

  • 标签: 卡多佐 司法实用主义 司法 社会治理
  • 简介:法理学研究存在着“语言转向”的趋势,即系统运用语言哲学的智识框架来进行法学研究,随之带来了法律知识的“语言化”。源于维特根斯坦的双重哲学观,法律场域中存在着知识的“图像论”与“反本质主义观”的对立,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转向。这种知识观的对立与转向,深刻影响了法律知识结构与属性的研究。建设法治体系,实现法治文明,需要在中国语境下,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知识观的反思。

  • 标签: 图像论 语言游戏 知识观 法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