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代解释学认为人文精神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前者属理解的范畴,理解要求心灵的沟通;后者属认知的范畴,认知要求心物的同一性。马克思主义内含人文精神和行为科学,对前者是理解问题,因而不必也不可能完全达到"本真的马克思";对后者是认知问题,我们完全可以接受马克思的科学真理,但也有具体情况具体运用和与时俱进地发展真理认识的问题。解释学中的"客观论"追求不可能的"客观性",从而把理解当成了与社会实践没有任何关系的纯注经活动。而解释学的"主观论"反对"客观性"虽有合理性,但存在理解的"合法性"问题,即不能把与马克思无关甚至相反的东西强加给马克思。文本的意义已经固化在文字中,解释者的理解才使文本的意义复活在当代并发生历史作用,而且生成经典的新意义但又没有改变经典的原精神。
简介:季卫东:非常感谢您刚才的讲演。很多同学都说,您的演讲非常有见地,我自己对您的话题也颇有兴趣。戴维德、阿尔钦、科斯这个脉络理出来,很清晰,很多讲法对我们未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也很有意义。您讲的捆绑销售、产权理论、交易成本都很重要。在这里我有几个问题要请教。第一个问题和契约有关系。您是经济学中的合约理论有代表性的学者,既往的经济学研究都是立足一揽子、一次性的合约,立足于共识达成,但是在中国社会,在其他东方社会往往存在关系合约(relationalcontract)这种交易形态,这种关系性的、长期的合约关系和一揽子、一次性的合约并不相同,具有某种计划理性,具有事后交涉的余地。关系合约是一种基本框架,保留未来指向的机会性结构。这种结构性的合约是不是会对我们理解合约产生影响?
简介:本文回顾张五常教授《经济解释》与其他著作中与法律经济学方法论有关之部分,除了摘述其核心思想,本文并提出意见不同处。本文对制度费用之界定更宽,并先定义信息成本之范畴。外部性观念对法律经济学者仍有正面帮助,因为对法律经济学者,法令是可以改变的局限条件,而降低外部性也不需仰赖政府直接介入。制度费用高者,租值消散高;而不同制度所隐含的租值高低,正可以用有效率与无效率来描述。效率概念仍应保留作为制度改革良窳之量尺。产权的概念是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的共同核心,但定义方式始终不同。本文认为,后者的产权概念,较诸前者,能有效与法律体系接轨,并考虑更多制度细节,并能清楚界定。
简介:刑法解释应当采用法规范维护说的立场。法规范维护说关注行为和伦理秩序,能在解释中紧扣条文做出严格解释并为公众提供行为标准以发挥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同时,面对社会风险,刑法的反应需要适度提前到对行为的处置,这恰好与规范维护说的要义相契合。法益侵害说只关注结果是否侵害法益,容易使解释主体忽视对行为构造的具体阐明,从而无法为守法主体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同时,根据结果寻找行为的回溯思维会不当扩大法律条文的用语范围,违背罪刑法定主义;另外,法益侵害说的违法判定始点迟滞,不利于防控社会风险。法益侵害说应是后法治时代奉行的立场。而我国尚处于前法治时代,必须在规范维护说的立场下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和秩序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