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一再肯定赔偿对量刑的影响作用,实践中简化为“赔偿——从宽”的适用模式,结果容易给民众造成“花钱买刑”的印象,加剧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2010年从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注重量刑规范化的设计要求,较以往规定更为合理,但在承担维护司法公信力等价值目标的追求上仍显不足。新《刑事诉讼法》在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中,从立法层面肯定了部分案件中赔偿、和解与刑罚之间的关联性。实践中,应以悔罪——赔偿——谅解——从宽作为基准模式,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依个案中“悔罪”、“赔偿”、“谅解”等因素在组合数量、程度上的递减,在从宽的幅度上递减。
简介:问:2007年3月,徐某应聘到当地某材料厂打工。2008年6月27日,其因违反操作规程,用手清理运行中的对滚障碍物,被机器轧伤左臂,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并进行了截肢术,材料厂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9万元。事故由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了《职工伤残补助协议书》,约定:徐某为工伤,材料厂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给予徐某伤残补助费、就业补偿费、照顾费用和今后的医药费总计4.2万元,协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终结协议,材料厂今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不久,材料厂按约备齐补偿款,但徐某反悔,不愿签收。徐某认为,协议一次性赔偿4.2万元,数额偏低,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协议。请问,该协议能撤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