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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当前,性贿赂现象屡禁不止,手段花样不断翻新。面对着性贿赂行为蔓延发展的趋势,我国应当将性贿赂行为。本文认为,在保持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下,可以适当扩大贿赂的范围,使贿赂既包括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并且在非物质利益中列举“性贿赂”。【关键词】性贿赂行为

  • 标签: 化思考 性贿赂行为 犯罪化
  • 简介:替考行为犯罪既是立法上的犯罪,也是司法上的犯罪,对于该犯罪的方案应当进行罪质与行为模式的评析。替考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考试制度的公共信用,其行为方式属于伪造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2条将“替代他人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与“让他人替代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规定为替考犯罪的实行行为,并设置了现行刑法中最轻的法定刑。但这种将替考双方“同罪同罚”的立法模式不符合必要共犯的法理,可能导致司法认定上的困难,也难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按照刑事立法的科学性要求,替考行为犯罪方案应当仅将替代他人考试者一方规定为犯罪主体,并重点制裁职业替考者。对职业替考者宜规定为集合犯,设置较重的法定刑。

  • 标签: 替考 犯罪化 必要的共犯 集合犯
  • 简介:作为竞争的天敌,垄断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世界各国均将其纳入到法律视野,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及造成损害的大小,分别设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规制垄断行为的最后手段,刑法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垄断行为加以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有效制止垄断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垄断行为的必要性,在借鉴相关海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也应构建合理的垄断行为制度。

  • 标签: 垄断行为 垄断犯罪 刑事责任 犯罪化
  • 简介:把赌博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是我国刑法的传统做法;支撑这种做法的法理根据在于,国家权力试图全面主宰生活秩序、运用法律灌输道德教化;实效与预期的反差使得有些规范几近虚置;不可否认,赌博行为除罪观点仍然需要进一步论证,但却富有教益。

  • 标签: 赌博 权力 除罪化
  • 简介:由于法定犯罪故意概念将行为人的认识内容和意志对象都局限于"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在涵盖行为时存在矛盾和缺陷.鉴于行为的特征,行为犯罪故意应表述为:明知自己所实施的是违反一般法秩序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仍决意实施并希望完成该行为.

  • 标签: 犯罪故意 行为犯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 简介:刘甲与张三、李四系某县城待业青年。3人均好逸恶劳,整日结伙四处流荡。去年12月的1天,3人用完了身上所带的钱,无法继续“潇洒”.遂合谋抢劫出租二轮摩托车找点钱花,于是3人分头准备了匕首、手电筒及布带等作案工具。当晚8时许,张三、李四按照分工先行到县城外公路边的一加油站附近等候。刘甲遂从县城骗租一辆出租两轮摩托车.谎称有急事到某镇。路经加油站附近时.张三、李四站在公路中急呼停车,刘甲称二人系其朋友,也叫摩托车驾驶员停车。摩托车驾驶员因从事出租业务已久。有一定的社会经验。

  • 标签: 犯罪未遂 人的行为 被告 摩托车 待业青年 “潇洒”
  • 简介: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呈现出频发趋势,其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语境下,必须对当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处理太轻、扰乱法庭秩序罪犯罪情形太窄、扰乱法庭秩序罪审理存在障碍等问题进行研究与治理。对此,可以从故意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一律入罪、设立人民法院特别侦查局、设立妨碍司法之特别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以提高治理的实效性。

  • 标签: 扰乱法庭秩序 行为犯罪化 法庭权威
  • 简介:《刑法》应在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之外设计一个堵截的构成要件——贷款诈欺罪,刑法不仅应处罚贷款诈骗行为和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高利转贷行为,贷款诈欺行为虽然不以非法占有和转贷牟利为目的

  • 标签: 分析立法 化分析 犯罪化
  • 简介:随着社会发展和现代科技成果的广泛运用,不仅致险源在激增,而且过失犯罪的危险性也大大增加。为了社会安定,当代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把那些过失地将他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置于严重的危险状态的行为予以犯罪,但在理论上认识并不统一,而且我国关于过失危险行为也出现了两种对立的观点。文章则意图论证过失危险行为的合理性。

  • 标签: 过失危险行为 过失危险犯 过失犯
  • 简介:本文运用犯罪学的基础理论,通过分析滥用毒品行为犯罪定性,将其定性为无被害人犯罪,并在此基础上以刑法学理论批驳了滥用毒品行为的依据,主张在非罪的基石上采取各种措施帮助滥用毒品者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滥用毒品者。

  • 标签: 滥用毒品行为 无被害人犯罪 非罪化 犯罪化
  • 简介:对网络越轨行为进行控制的选择之一是将其犯罪,犯罪基准的确定决定了犯罪的正当与否。对网络越轨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和目前既有的刑法措施与非刑法措施的有效性的考察制约着网络越轨行为的正当与否;理论和现实之中蕴含了将网络越轨行为的正当性,同时也隐含了巨大的悖论:网络越轨行为范围过宽与刑法谦抑精神的背反;打击网络犯罪与维护网络自由和安全的矛盾;政府在网络社会中的两难处境。

  • 标签: 网络社会 网络越轨行为 犯罪化的基准 犯罪化的正当性
  • 简介:时间已经进入21世纪的第七个年头,中国的互联网终端用户已列世界第二,然而,任何事物总有两面,在享受网络技术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它的负面影响也在逐渐显现。网络大潮,泥沙俱下,而"裸聊"正是大量不良网络行为中既受到广泛关注、又似乎很难定性的一类行为。有人认为这是一种犯罪,有人认为这只是一种个人行为,而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在面对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时,不仅要破题,更要解题,不仅要就案办案,更要去思考和解决隐藏在案件背后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这不仅是一名法官的职责,更是法官责任感的驱使。笔者从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裸聊"案件出发,层层剖析这一行为的本质、特征和社会危害性,得出该行为应当受到刑法规制这一结论。同时,试图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提出解决的方案。笔者认为,法律作为紧贴时代的学科,不仅应当维护自身的稳定性,也要时刻保持对社会变迁的警觉,这看似对立的两个趋向促使法律不断从传统土壤中萌发出勃勃生机。

  • 标签: 裸聊 网络道德失范行为 网络犯罪 犯罪化
  • 简介: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新罪和扩大原罪名的方式将某些治安违法行为予以了犯罪,这为刑事制裁此类治安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刑法关注人身危险性因素。但对治安违反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兼顾保障人权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对那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公民切身利益危害比较严重的治安违法行为可以适度犯罪,对于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则需审慎。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治安违法行为适度犯罪过程中,构建轻罪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为核心的互相配合的制度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治理这些轻微违法犯罪行为

  • 标签: 劳动教养制度 治安违法行为 犯罪化 社区矫正制度
  • 简介:<正>一、短缩的二行为的概念及其构造刑法中的目的犯,是指要求具有一定的目的作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在这种犯罪类型中,为了犯罪成立,除了故意之外还要求有特定目的的存在。例如,日本刑法第77条内乱罪必须"以破坏国家的统治结构……为目的";第148条伪造货币罪必须"以行使为目的";第225条营利诱拐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等等。目的犯,可以按照作为其要素的目的的性质

  • 标签: 行为犯 犯罪形态 违法性 目的犯 传播淫秽物品罪 行为共同说
  • 作者: 潘松萍王夷1肖立威
  • 学科: 社会学 >
  • 创建时间:2009-09-19
  • 出处:《魅力中国》 2009年第9期
  • 机构:行为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既遂的类型之一,是指只要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就为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或有该犯罪结果发生的法定危险的犯罪类型1。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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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当前面对网络犯罪的多发,对提供中性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的刑事处罚呈现扩大化趋势,不仅实现了对网络服务商中立业务行为未必故意的全面处罚,还形成了共犯正犯的处罚逻辑,更有偏向刑事判断的思维逻辑。这种处罚逻辑,无不与网络犯罪的异化、扩大解释、无前置法等因素有关,但却多有违背罪刑法定与法治原则,影响了网络服务商业务的正常运行。中立帮助行为在德国实务与理论界讨论近一百年,其主要内容多从主观故意方面认定。在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对网络服务商中性业务的处罚上,有偏向于限制处罚的趋势。为了兼顾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与网络服务商的正常业务,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中立业务行为,只有制造不容允风险才能归责,并且不同类型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容许风险应有所区别;在主观故意上应坚持网络服务商的主观确知,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推定规则进行认定。同时,网络服务商具有提出信赖原则、合理使用、安全港条款等抗辩事由的权利,阻却违法。

  • 标签: 网络服务商 中立行为 犯罪化
  • 简介:针对学界争论较大的“丈夫是否成为强奸罪主体”亦即丈夫是否具有“豁免权”问题,从国内外相关刑事立法及司法例入手,从法理学、生理心理学、社会学及刑法犯罪理论等方面分别进行了分析论证,从而得出婚内强奸行为应当归罪的结论,并提出了程序及实体上的相关立法建议。

  • 标签: “婚内强奸”行为 犯罪化 刑法 立法 性权利 强奸罪
  • 简介: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一些观点认为反革命罪都是着手实行就成立既遂的犯罪,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

  • 标签: 形态研究 既遂形态 概念既遂
  • 简介:吸毒行为虽然严重损害吸食者的健康,也给国家和社会增添了沉重的负担,但基于被害人承诺的法理,其并没有侵犯任何法益.而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而不是对社会规范的不服从.倘若仅以其侵犯社会善良风俗为由,对其施加刑法制裁,则既无法理依据,也欠缺实际操作性,是对行为人权利的不当侵犯.因此,我们应加大强制戒毒的力度,治疗优先于惩罚.但对于教唆他人吸毒者,则可能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对于容留他人吸毒这一帮助行为,如果其侵犯到该场所内不特定或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的话,则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 标签: 吸毒 强制戒毒 教唆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 简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董事可能因违反其第165、166、167条规定而犯罪.公司在本质上是股东营利工具,对董事违反公司法进行责任追究,也应当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的营利目的.但从公司法视角考察并借鉴国际立法例来看,上述规定并不妥当,不利于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营利性,应当对有关行为予以非犯罪.

  • 标签: 非犯罪化 董事行为 责任追究 营利目的 公司股东 公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