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种附加刑。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罚金刑的适用亟需完善,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也应随之提高。目前,我国罚金刑的适用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我国刑罚体系看,死刑(生命刑)作为一种主刑一向是受严格限制的,自由刑处于核心地位,财产刑和资格刑只是作为附加刑适用,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从刑事法律条文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罚金刑的只有20个条文,占刑法分则内容的20%。从适用对象上看,我国刑法规定有三类犯罪适用罚金刑:一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这是适用罚金刑的首要对象;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简介:晚近以来,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刑事法学界的充分关注。为解决这一问题,借鉴域外罚金易科制度的主张蔚然成风。然而,当下的多数讨论对于域外罚金易科制度的背景缺乏深入了解,在制度定位方面存在偏差。本文将对罚金易科制度正本清源,明确其首要价值并非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是旨在纠正单处罚金刑情形下的罚金空判。此外,我国关于罚金易科制度的讨论存在明显的语境错位:通过对我国的罚金立法分析发现,我国罚金刑适用充满重刑主义色彩,执行困境与立法大量规定并处罚金有关。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罚金执行的相关立法与刑事执行的目的,重新理解罚金易科制度在当前语境之下的必要性,并得出结论:罚金易科制度作为刑罚轻缓化背景之下的补充措施,唯有在刑罚轻缓化的土壤里方能结出丰硕的果实。
简介:<正>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赋予了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当事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私人主体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首次在立法层面获得肯定,由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施行后,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内,就有十余起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的相关报道见诸报端,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有北京律师李方平诉北京网通公司垄断纠纷案、重庆律师刘方荣诉重庆市保险业协会垄断纠纷案等案件。反垄断私人诉讼又称反垄断私人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垄断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垄断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的诉讼。近年来,许多国家积极倡导并努力推进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尽管只有一个条文对反垄断领域的私人诉讼制度做出概括性的规定,但该条文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建
简介:1996年4月16日,荆沙市利昌公司派员持一份荆沙市工商银行某储蓄所300万元的定期存单到荆沙市中国银行某办事处,申请以此存款单作抵押贷款24O万元。该办事处对存单进行审查后,即向办理此笔存款的某储蓄所发出了冻结存款通知单,该储蓄所当即在通知单上加盖了印章,并将回单返还给办事处。17日,该办事处将此存单送荆州区公证处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公证,副主任、公证员张良志同志接过存单仔细审查,凭着自己几年来办证的经验,提出了两个疑点:一是此存款单是4月15日存的,既然有这么多钱存,为什么仅时隔两日就要贷款呢了二是此笔存款属单位资金,怎么能拿到储蓄所办定期存款呢?这里面一定有棵跷。张良志经与办事处负责人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