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中国社会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大,加上习总书记的“两山论”对中国经济发展意识的深刻影响,环境及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在我国的司法保障中,环境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中,诉前程序是提起诉讼的必须程序也是决定程序。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执行问题与司法逻辑问题有待解决。具体表现为:适用范围的狭窄、使用对象的模糊以及损害范围界定的不明确等。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与全面依法治国制度理念的社会普及,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并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争议话题之一。因此,深入调查现阶段环境民事诉讼诉前程序问题,针对重点矛盾依据宪法精神提出合理化完善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简介: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是社会组织参加社会管理事务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国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制度尚存在理念、立法及司法等方面的制约,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机制,包括:(1)完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立法,明确参与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类型,规范并引导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公益诉讼;(2)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保障社会组织参加公益诉讼;(3)健全社会支持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4)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动力;(5)健全效果评估制度,保证公益诉讼的裁判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简介:摘要: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为加快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作出顶层设计。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因此,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水平对于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高品质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摘要:在我国现代化法律体系中,人民检察院被赋予具备进行民事诉讼的一系列法律权益,其中监督权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这种法律结构设置,意在进一步体现宪法精神与规定细化工作态度,也是为了更贴合社会民生,力求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保证社会民众的根本法律权益,进而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民事诉讼监督权设置的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实践中,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弊端也随着案件复杂程度的加深逐渐凸显。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问题,将社会实践的问题从宪法的根本立场相结合并展开深入讨论,才是解决社会基础民生与现代化法制矛盾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