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25
/ 3

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分析

吴海苗

中共淮南市委党校 安徽淮南 232001

摘要:对于民事虚假诉讼而言,主要指的是在实际开展民事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借助恶意串通等方式,来合谋编制一系列虚假事实或者是证据等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院的审判权以及执行权等,实现对国家、集体以及公民财产或者是权益等方面的非法侵占或者是损害,其能够对案外人合法权益产生极为严重的损害,同时也可以对法院自身的公信力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本文针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以及成因做出了分析,并基于此对其法律规制做出了探讨,以此来进一步约束民事虚假诉讼,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向好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虚假诉讼;法律规制
前言: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数量也在持续增加,此类案件不但严重侵害着民事主体的一系列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侵蚀,为了能够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曾对《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修改,给出了相关司法解释,同时也将虚假诉讼罪列入到了我国刑法当中,这对于我国虚假诉讼法律规制体系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实践当中针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惩罚力度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问题,从而导致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仍然屡禁不止,因此有必要对其法律规制做出进一步研究,确保其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约束和控制。

  1. 民事虚假诉讼理论含义简述

目前学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民事虚假诉讼并没有给予一个准确统一的定义,较为常见的理论含义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一是,对于民事虚假诉讼,主要指的是“相关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这一目的,借助假证据等相关资料提起民事诉讼,以此来对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从而导致法院做出不正确的判决或者是裁定,进而使得自身或者是他人有效获得财产或者是一些财产性利益目的的相应行为。”

二是,对于民事虚假诉讼,主要指的是“相关当事人由于一系列不法动机以及目的的驱使,而故意虚构事实以及隐瞒真相,借助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过虚构诉讼主体、证据或者是事实等一系列方式来有效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导致法院做出不正确的判决或者是裁定的行为。”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刑法规定及其存在问题分析

结合我国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来看,虚假诉讼,主要指的是以捏造的事实而提起的相应民事诉讼,能够妨害司法秩序以及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应行为。针对此类行为,刑法307条之一给出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并且妨害司法秩序以及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以及拘役,同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需要处三年以上以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刑法对民事虚假诉讼给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例如:针对“捏造的事实”这一表述如何进行认定?对于“妨害了司法秩序”以及“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规定的实际标准究竟该如何把握?对于该罪与民事诉讼程序当中涉及到的举证不能或者是证据瑕疵的界限究竟如何进行区分?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得“虚假诉讼罪”的实际定罪难度持续加大,同时也导致虚假诉讼行为受到的刑事惩处难以达到理想的震慑效果。除此之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有相关法律等,通常都将虚假诉讼看作是妨害民事诉讼的情形,往往采取的惩罚措施也仅仅是罚款或者是司法拘留,并且对于由此而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方面也只是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公告费,三是鉴定费,四是对方当事人主张由于行为人虚假陈述而产生的一些其他诉讼成本等,实际效果来看,惩处力度明显不足[1]

三、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研究

  1. 注重细化定罪标准

为了进一步遏制民事虚假诉讼问题,有必要细化民事虚假诉讼的定罪标准,并且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当中,虽然针对“虚假诉讼罪”的规定进行了增加,但是针对该罪名究竟如何认定方面仍然需要做出进一步的标准细化。比如:针对究竟该如何认定“捏造的事实”这一问题来说,捏造属于无中生有以及凭空编造,但是如果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部分事实以及证据进行隐瞒或者是进行虚构,也有可能滥用诉权或者是漫天要价,这种都不属于捏造,无法构成本罪,所以有必要进行细分,并合理设定相应标准。再比如:针对如何判定“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妨害了司法秩序”等,这些问题的标准也应该给予具体和细化的设定。除此之外,还应该进一步区分民事诉讼举证不能这一概念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从而有效避免证据瑕疵或者是民事举证不能等情形与“捏造事实”产生混淆。

(2)注重将诚实信用原则细化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言,其属于民法当中的一项最为基本的原则,能够对民事虚假诉讼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结合实际情况看,民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给予详细的规定,所以限制了其约束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编制一些更为具体的规定,切实将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细化,例如:对于民事诉讼法而言,有必要规定当事人需要承担真实陈述义务以及违反的相应法律后果。对于真实陈述义务而言,主要指的是“当事人在实际诉讼过程中,不可以提出自身已经知道以及自身觉得不真实或者是不正确的事实,并且在明明清楚对方当事人所强调的主张满足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不可以与对方开展争辩。”对于违反该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而言,主要指的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切实遵守此项义序,需要对其开展高额处罚。例如:如果构成虚假诉讼同时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必须由其承担一切相应损失,如果构成犯罪的,必须要受到刑法制裁。借助这种方法,能够有助于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及时发现以及预防虚假诉讼

[2]

对于民事虚假诉讼而言,其之所以可以屡屡得逞,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虚假诉讼者自身存在诚信缺失问题,二是法律层面对其惩处力度严重不足。所以,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相关部门可以在民事诉讼当中合理设置一些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此来进一步增加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对于这种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来说,我国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给予了应用,将其合理应用到民事诉讼当中,属于一个不错的选择,例如:如果民事虚假诉讼者对他人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并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况,可以将其设置为培养一定倍数的损失,这样能够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使得虚假诉讼者能够产生一种“高投入、低回报”的不合算想法,从而有助于对虚假诉讼者产生一定的警示和约束作用[3]

(3)注重明确证据规则

在实际开展民事诉讼审查工作时,作为检查人员需要对当事人提交的一系列材料开展详细严格的检查工作,特别是当事人提交的一系列证据材料必须给予重点审查。对于证据而言,其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当中的一个关键内容,部分民事证据在实际开展举证环节时,非常有可能存在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以此来获取民事诉讼的胜利,因此,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证据提取规则,尽可能地避免当事人利用漏洞,来达到虚假诉讼获利的目的。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增强基础法律关系,检察人员如果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存在疑点或者问题时,需要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开展检查工作,借助法律检查来确保证据方面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

二是,在实际开展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法官应该从案件本身出发,科学合理地并且具有一定针对性地提升相关证据的证明标准,以此来将法官自身所具备的辨认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达到将虚假证据有效排除在诉讼之外的目的。

三是,如果当事人提交的一些列证据可以有效通过上述两个步骤的审核,那么一旦在立案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问题,作为法官需要对当事人提出责任证明要求,并且对当事人的证明标准开展进一步的针对性提升,要求当事人对目前已有的一系列证据开展全面深入的检查工作,此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其中的一方希望借助私下和解的方式开展调节工作,作为法官可以积极行使职权,借助自身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来对相应案件的真实情况开展具体的调查,以此来构建一个自由以及平等的司法氛围[4]

(4)注重完善第三人救济制度

现阶段对于利益受损的第三人自身是否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相关虚假诉讼当事人做出培养以及具体赔偿范围和数额等至今仍然没有相关法律做出有效规定。但结合法理以及我国民法当中的相关规定来看,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借助虚构事实以及伪造证据来向相应法院提起的诉讼,其实际诉讼结果很有可能造成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或者是合法权益受损,对于这种情况来说,完全满足侵权之诉的相关条件。结合民法理论来看,虚假诉讼者所产生的行为应当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所以,在实际诉讼当中做出虚假诉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需要成为共同被告。对于虚假诉讼当中的侵权责任范围来讲,与恶意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一般对于遭受恶意诉讼损害的当事人需要开展财产以及人身两方面的救济,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财产损失赔偿。对于虚假诉讼而言,其主要针对的情况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想要让案外人获得一定的救济,便需要在诉讼程度当中设定一个前置程序,也就是首先需要撤销虚假诉讼者借助虚假诉讼所得到的生效判决这一程序,在此基础上其赔偿范围还应该要尽可能地大于恶意诉讼的赔偿范围。所以,我国有必要尽快健全这一方面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其与加大惩罚力度一样,属于有效阻止民事虚假诉讼发生的一个重要途径[5]

(5)注重建立健全抵制虚假诉讼联合委会

对于司法监察管理人员来说,在实际开展证据调查工作时,如果自身面对的是一件较为棘手的虚假诉讼案件,通常需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等各个机关之间的联合调查,但结合现状来看,各个机关部门之间实际上并没有开展有效良好的协调工作,从而非常有可能导致虚假诉讼的一些关键信息出现被遗漏的问题,进而影响到对虚假诉讼的管控效果。面对这一问题,一定要进一步加大各个机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力度,促使彼此之间可以开展紧密有效的协作,如此才可以进一步提高对虚假诉讼的打击效果。

例如:相关部门可以借助建立以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等为核心的一个联合执法机构,从而推动诉讼材料转换效率的进一步提升,使得虚假诉讼得到有效的处理和打击。比如:在处理某一民事诉讼案件时,如果怀疑或者是发现存在虚假诉讼情况,需要及时将该诉讼移交到相应公安机关,然后借助公安机关的一系列技术手段来对整个案件开展侦查工作。如果公安机关能够对嫌疑人做出确定,此时需要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并且暂停民事诉讼案件,借助侦查工作的高效开展,如果确定的确存在相应的虚假诉讼问题,此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然后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再由法院对民事案件开展依法合理的裁定,有效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6]

结语:综上所述,对于进一步加大民事虚假诉讼法律规制力度而言,能够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现阶段我国在此方面仍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所以有必要对此做出深入研究和探讨,确保虚假诉讼可以得到更为严格的规制,进而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司法权威能够得到有效维护,推动我国社会实现健康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世理. 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研究[J].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8,18(7):107-112.

  2. 杨悦灵. 我国民事虚假诉讼的形成原因与法律规制[J].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33(1):37-42.

  3. 刘彩云. 虚假民事诉讼的识别与规制[J].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33(3):33-37,43.

  4. 徐兴军. 比较法视野下的虚假民事诉讼规制研究[J].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0,36(3):54-65.

  5. 戴学东.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与规制[J]. 普洱学院学报,2020,36(5):38-40.

  6. 彭梦茹,赵俊翔. 虚假诉讼法律规制——以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为中心[J].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21(2):100-107.

作者简介:吴海苗,1976.2,男,汉,安徽皖岳西,副教授,本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