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由土地衍生的各项土地权利的确定、转移、变更、撤消和保护是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调整土地关系、减低交易成本、保护对土地权利及其相关等事项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的过程。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看,土地合法权益、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都建立了旨在保护土地权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管制效率的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是国家登记完全是公法行为,但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是彻底地为平等主体间的市场交易服务的。所以,土地登记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维护土地权利安全,另一方面是提高土地市场效率。安全与效率是需要交易成本理论、物权变动理论和有效政府理论共同解决的问题。
简介: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实践操作的问题较多,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查询主体、查询方式和查询范围、查询与共享的区别四个方面均存在疑难问题亟待解决。不动产登记脊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分类查询和有限公开的原则;基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应当对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进行必要限缩,包括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而且权利人仅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登记物权人,不含隐性共有人;至于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则应该利用目的解释的方法,界定申请人与所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关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制度应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权利人隐私之间寻求平衡,严格限制“以人查房”。此外,国家部门间的共享和登记资料的查询也有必要予以廊清,二者的内涵外延不同,在主体、性质、方式和作用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
简介: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权利人在申请后交于国家专职部门将不动产权及其变动的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也就是采取某种方式来确认和表现物权权属情况,即物权公示。通过这种登记方式来确认和表现物权权属情况,当不动产权发生改变时,需运用相应的方式方法加以公开。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起步较晚,是在2013年11月国务院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11月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因起步较晚,发展至今,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对出现的某些不动产登记纠纷还没有相对应的解决政策和办法,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