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维斯比海法》继承了《奥列隆惯例集》的传统,在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广为流行。《维斯比海法》原名为《哥得兰海法》,首先成文于1505年,由位于哥本哈根的GodfreyofGemen出版社出版。本译文选自《海事黑皮书》第四卷所收录的TheLawsofWisbuy,《维斯比海法》的英文译本首先收录在1705年的AGeneralTreatiseoftheDominionoftheSeaandthecompleteofSeaLaws(《海权与海法大全通论》)。《哥得兰海法》,原文共66条,译成英文后共70条。据北欧学者研究,《维斯比海法》并不全部源自哥得兰,而是分别源自波罗的海地区(前14条,第7条除外)、佛兰芒或者加斯科涅(第15条至第39条)、荷兰(第40条至第66条)。xxvii-xxviii就内容而言,《维斯比海法》涵盖船长、船员、船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海难救助、船舶租用、船舶抵押、船舶碰撞、共同海损、船舶优先权等。《维斯比海法》继承了《奥列隆海法》的内容,对于调整15世纪北欧的海上贸易起到重要作用,对后世影响深远,甚至被美国海事判决所援引。
简介:曼五诉德·阿塞[1968]2AllE.R.1721德·阿塞等一伙人以合伙关系从事蔬菜批发业务.其主管合伙人代表合伙公司与曼五就马铃薯的购买及转售进行联合投资经营。该商业企业由德·阿塞等一伙人实际管理,而收益及债务则由合伙公司与曼五共同承担。然而,德·阿塞等一伙人没有和曼五共同分享马铃薯销售中所得利润,因此,曼五对合伙公司起诉.祛官马格瑞认为:从情况来看该商业企业是在1890年合伙法第5条规定中应由德·阿塞等一伙人正常主持商务.因此有关的合伙人默许有权约束合伙公司在该联合商业企业中的行为而曼五则同样有权分享其应得的份额。合伙公司是作为一个整体,而不只是主管合伙人应对此联合商业企业所遗留的债务负有责任。
简介:新型犯罪日趋复杂,案件审判人员对高标准技术工作的需求不断增加,这些都要求研究新的证据评价方法,从而对各种微量物证理化检测数据的证据价值进行评估。证据评估方法能够反映法庭科学家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这意味着上述数据(证据)应当在案件诉讼中控辩双方提出了相互对立的假设H1和H2的情况下接受评估,贝叶斯模型适用于这种情况下的证据评估。本文描述了在比较和分类(其实分类也是以比较为基础)问题中使用似然比方法(LR)对被观察的理化数据进行评估的原理。LR模型允许在一次计算中将所有重要的因素都包括在内,以此实现对相关理化数据的评估。这些因素包括,被比较样本间被比对理化数据的相似性,被测理化数据在有关总体中的稀有性,以及可能的误差来源(样本之内、之间的差异性)等。作为统计工具,LR模型只能用于仅以几个变量描述的数据库,而事实上大多数理化数据都是高度多维的(比如光谱),因此,需要使用缩维手段比如图形模型或适当的化学计量工具作降维处理,本文对此举例说明。需要指出,LR模型只应作为一种支持性(非决定性!)的工具,其结果(论)要接受严格的分析判断。换言之,统计方法并不能传达绝对的真相,采用的分析技术会有各自的不确定度,各种可能的错误答案也是统计方法的构成部分。因此,应当进行灵敏度检验亦即对所用分析方法作处理验证,从而确定其表现优劣。基于此,本文采用经验交叉熵方法举例说明如何对LR模型作校验。关于来源水平的理化数据评估,这涉及到比较样品是否源自于同一物体即是否具同一性的问题。通常,办案人员(法官、检察官或警察)会对被发现的取自于身体、衣服或鞋子的微量物证(显示与对照样本类似)是否发生了转移并留存下来的活动感兴趣,这就是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