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点内容,其内容的完善性以及科学性已经引起了国家法律部门的高度重视。《侵权责任法》将教育机构分成三类,即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并对这三类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责任进行了一系列规范。随着一些社会案例的发生,《侵权责任法》对教育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强调了教育机构对未成年提供的保护是一种职责。本文以2014年12月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幼儿园的案件为例,对《侵权责任法》下教育机构责任界定的相关内容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希望能站在法律的角度,针对这起案件给出一个科学就合理的解释,从而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简介:个人的健康成长、人与人之间的友好交往、社会的和谐发展,都离不开责任感的支持。强烈的责任感是人们获得成功的必要前提,在中职生中开展责任教育,培养他们的责任心,强化责任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摸清我校学生责任意识的现状,本人在高一学生中作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的结果显示,学生责任意识存在以下问题:(1)对家庭不负责任:有17%的学生觉得父母为孩子操心、辛劳是理所当然的;(2)对学校不负责任:23%的学生抄袭过作业,18%的学生考试做过弊,26%的学生在校园里乱扔过纸屑,12%的同学与同学发生矛盾选择找人教训他;(3)对社会不负责任:13%的同学坐公交车逃过票,7%的学生赞成公共场合搂抱等不得体行为。(4)对自己不负责任:14%的学生抽烟,8%的学生经常合伙喝酒,25%的学生经常出入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