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本人权是一个既古老传统又现代敏感的基本社会法学概念,是与人类社会同步存在、同步繁衍和同步发展起来的,它从中世纪宗教哲学的束缚和禁锢中解放出来,是指所有国家及社会成员与生俱来的各种完整的权利与自由,包括人应当享有的社会善意对待和基本人格尊严等。就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所有国家及社会成员应当人人自由、平等地享受生存和发展等各种基本权利与自由,以及国家宪法和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提供的社会保障体制。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来看,既要充分尊重原生态的天赋人权这样一种应然权利,又要将这种权利转变为通过国家立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法定权利。
简介:【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公众对网络的深度依赖,网络隐私权的脆弱性愈加显现,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下遭受侵害凸显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保护之不足。本文在考察隐私权基础上评价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比较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几种模式,认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并最终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才是应对形势发展之策略。【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立法一、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Warren和Brandeis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隐私权》一文,首创隐私权理论,他们将隐私定义为“生活的权利”和“独处的权利”。①并在该文中指出: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并认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即是隐私权的价值。
简介:公共利益的立法指标体系包括价值指标、内容指标和技术指标,立法内容应包括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范围、立法主体和立法权、认定主体和认定权、认定原则和认定标准、认定方法和认定程序、异议处理程序、司法救济机制等。公共利益立法例有概括式、列举式、折中式等几种,这与各国的社会现状相吻合,无所谓孰优孰劣之分。我国应采取“以宪法统领公共利益,以部门法规范公共利益”的公共利益立法路径,通过概括条款、列举条款、兜底条款、排除条款等形式界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