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杜尚的《泉》之后,西方艺术观念不断走向现代性的解构。这种现代性的解构有着内倾性、颠覆性和开放性的鲜明特征。但这种艺术观念发展至今,产生了一定消极结果,导致艺术边界越来越模糊,使其产生发展的危机。这就需要艺术从解构开始走向建构。艺术的建构至少要遵循技术与观念并重、传统与现代融合、守正与创新结合的原则,才能永葆艺术的生命力。
简介:由于采用了典型情景立法技术,“为他人谋取利益”得以进入立法并成为“收受贿赂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综合考虑文字含义、法条体系以及立法原意,可以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上是一个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复合体,在立法逻辑、价值评判、司法实践等不同层面遭遇了诸多困境,特别是对于“受感激型贿”“受投资型贿”“受不谋利型贿”等非典型受贿行为难以纳入打击范畴,无法适应当前严峻的反腐态势。为此,需要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予以立法改进,即仅保留“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将其由受贿罪“构成要件”转变为“责任要件”。如此改进之后,不仅可以避免前述困境,而且符合受贿罪的设置目的,吻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契合犯罪既遂理论,避免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并体现了对古代立法的借鉴与国际通例的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