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修正案(八)》的“醉驾条款”引起广泛争议,有论者以司法过程中存在必要的裁量性为理由,认为“醉驾不一定入刑”是对有关条款的合理解释;但是更多的人认为,“醉驾入刑”才是对法律文本的正确理解。实质上,刑法解释学只是该问题的表象,当下有关“司法权”、“司法解释”、“司法裁量”等概念的语义混乱以及对于其与立法权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才是上述“醉驾”争议的深层原因。司法权定位不准反映了宪政架构内的公权力失序,而原因就在于未能准确把握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合理界限。其实,文意解释方法和原意解释方法才是保持对立法权的必要尊重、且符合宪政精神和形式法治原则的首要的刑法解释方法。
简介:但宪政的概念和宪法文本主义不同,Chapman J eds 1979 Constitutionalism.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Rawls J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但他们的宪政秩序并没有接受政府的无限权力
简介:五四时期是近代中国思想史“转型时代”的高潮。然而,因道德权威性的丧失而带来的道德分歧,也导致了对共和理念的侵蚀。民国初年政治乱局的缘由,就在于政治制度背后共和精神的缺位。共同体如何形成基于“伦理公共善”之上的集体认同,因此成为五四知识分子思考的核心问题之一。章士钊、李大钊等致力于民初宪政实践的知识分子,虽然将宪政秩序视为塑造共同体公共认同的重心,但在他们看来,国家不仅仅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而是一个内含公共伦理的“道德共同体”。这种公共伦理或是来源于对国家公共利益的尊重,或是来自个人良知的汇合。如果说,新教改革以来的西方社会,试图通过分离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以应对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化的挑战。那么,五四知识分子则更注重个人德性与伦理规范的互动。在对中国思想史脉络自我理解的过程中,五四知识分子的公共伦理形成了独特的现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