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围绕着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解,德日刑法理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学说,其总体的趋势是告别传统的刑罚阻却说,而将其作为犯罪论考虑的课题。但是无论是"还原说"还是"独立要件说"可能都存在疑问,还原说没有注意到构成要件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差异,同时对于"违法"的理解仅仅停留于日常生活层面,并未从规范的角度着眼。作为独立要件说的内在客观处罚条件,可能与构成要件的违法推定机能存在紧张关系,而且也未能处理好与故意理论的衔接。因此,需要将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都归入外在的客观处罚条件,从而形成统一性的客观处罚条件,仍然以应罚性与需罚性为基础,作为刑罚阻却要件,并且需要进一步扩大在分则中的适用。刑事政策学需要与刑法教义学保持适当的距离,强调刑法教义学的独立品格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实现依法治国,司法守法却是必备条件。(一)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凝聚着自由、平等、公正效益的恒定价值和神圣信仰。法律只有实现,其价值才能在调节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得以实现。要使法律转化为现实,根本途径有二:一是守法。即社会主体自觉,积极进行适法性行为,使法律在遵守中得以实现,此为守法;二是执法。即在社会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时,通过行政、司法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来实现法律。在当今中国,两者之中,以后者更为重要。我国从过去倡导的加强法制,演变到现在的法治,并非是字面的形式差异,它揭示一个深层的含义,光有法律不行,必须使法律变为现实。在法律变为现实过程中,司法守法则是灵魂和核心所在,并且也是衡量法治社会的基本尺度。
简介:从总体上看,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有三种类型:刑法主导下的分离模式、刑事政策主导下的分离模式以及刑法与刑事政策融合的模式。在风险社会中,随着刑法由罪责报应性刑法向预防性刑法转变,刑法与刑事政策融合的模式应是当代刑法发展的趋势。在有责性阶层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上,建立在存在论基础上的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未能实现与刑事政策的真正融合,而以规范论为理论根基的罗克辛的实质责任论、雅各布斯的机能责任论以及许廼曼的双层责任论都在与刑事政策的融合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国刑法学应当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进为契机,积极从心理责任论向规范责任论乃至实质责任论转变,实现刑法与刑事政策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