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具体运作中出现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使本应平衡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倾斜,使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所确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受到挑战,于是在19世纪末的美国首先兴起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下简称人格否认),此后相继为英、德、日等国所接受,成为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司制虽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但公司法却未能在具体制度中吸收这一当今世界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取得的先进立法成果,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公司问题”,本文拟通过对人格否认进行探讨,以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简介:摘要:公司是市场发展重要的参与者,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其两大基本原则,一是独立的人格;二是股东承担责任是有限的。随着经济活动地不断推进,社会就出现了不少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撼动了公司因有的地位与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本文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着手,从《公司法》、《九民纪要》等法律探究其含义及构成要件,深刻理解该制度背后的法理,指出该制度有适用范围狭窄、保护范围不全面等问题,并针对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其目的是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简介:摘要: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和现代公司制度的根基,公司法人格否认只是一种例外,只有当公司人格被滥用而损害到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才可以在个案中对公司人格予以否定,直接追索股东责任。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维护和完善,是对公司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一种事后救济。
简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关系到公司和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的问题,从而该制度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制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新《公司法》第20条虽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是“无视”公司人格,只因“约定俗成”关系,称之谓“公司人格否定”。然而,公司还存在,其法人人格并没有完全被否定。对于近阶段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形,仍应当慎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和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存在否定程度、选择性、否认发起者及否认依据和理由的不同;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单位犯罪的影响表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