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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的不动交易主要是指不动的买卖、赠与、交换、预售、抵押、租凭等。因此而签订的合同统称为不动交易合同。我国不动所有权的取得、变更,依法实行不动登记制度,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到指定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动所有权变更登记与不动交易合同的登记,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动交易合同效力与登记是一种什么关系,目前司法界和学术界都有不同的看法,为此,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 标签: 不动产交易合同 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 商品房预售合同 备案登记
  • 简介:不动登记制度创设以来,登记机构便面临着这样的困惑:面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究竟应审查到何种程度才能给予登记,而审查的程度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就这一问题,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形式审查主义,另一是实质审查主义.两种观点孰是孰非,莫衷一是。

  • 标签: 实质审查主义 不动产登记 形式审查主义 登记机构 制度创设 申请人
  • 简介:日前,《不动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公布生效,其中关于不动登记资料查询主体的规定,仍有不合理之处。不动登记资料不属于档案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动登记资料的查询,是不动物权公示的一种手段,其公开与否,以及公开的范围是保护隐私权与交易安全二者之间的博弈,也是立法政策在两相冲突的利益中协调和选择的结果。《实施细则》中对不动登记结果的查询主体的限制,不仅违背世界立法趋势,而且不符合物权公示的要求,也与实践情况相矛盾,不动登记结果应向一般民众公开,这是全面保护交易安全的体现;不动登记原始资料的查询主体,"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不明确,该"利害关系人"应仅为具有法律利益之人,而不能扩张至潜在的交易者、科研者、近亲属等,这是对保护隐私权的回应。

  • 标签: 物权公示 交易安全 利害关系人
  • 简介: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下,登记具有公信力,不正确登记会导致善意取得之发生,并且导致国家对真正权利人的赔偿责任,这就迫使登记机构不得不对登记的事项,包括登记能力、权利来源、物权变动合意等进行审查,从而确保了正确土地登记簿的产生。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审查 分化 登记生效主义 土地登记簿 善意取得
  • 简介:不动征收补偿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被征收不动价值的计算,而不动价值计算的关键在于按照何种时间节点确定其市场价值以体现公平补偿原则。通过制定法及判例确定的传统征收过程的时间维度,以及政府征收前行为实质性影响被征收不动价值的时间维度,是美国立法和司法、行政实践中同时采用的两个节点。美国立法和司法中出现的各种不同类型征收行为及对应时间节点的界定,本质上对政府行为起着制约作用,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回归公平补偿的核心原则。

  • 标签: 美国 不动产征收 价值补偿
  • 简介:本文对我国不动登记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就公信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提出见解。

  • 标签: 不动产 物权登记 公示公信
  • 简介:不动登记制度可从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两个方面来构造,前者具体包括:登记机关、登记官、登记簿;后者具体包括:预告登记、本登记、异议登记。从微观层面看,空间构造和时间构造的具体制度安排都可通过进行制度选择而更有效率;从宏观层面看,空间构造和时间构造的整合,将使制度资源达到充分利用。从而产生制度的规模效益,这也是一种高效率。中国不动登记法应该合理设计,使登记制度更有效率。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构造 成本 效率
  • 简介:保护不动财产权自由行使是私法的重要内容与任务。但是,为了避免不动所有权人绝对行使其权利而妨碍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的发展,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使,公法对不动财产权自由给予适度的限制是必要与必须的。公法对不动财产权行使自由的限制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国家通过规划法、建筑法、文化古迹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租赁法、税法等对土地使用、房屋建筑、不动交易、租赁进行管制,以期调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冲突与矛盾,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的目的。

  • 标签: 不动产财产权 自由 公法限制
  • 简介:不动登记法的制定必须理顺其在性质上属于私法还是公法的矛盾、在内容上为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矛盾、在地位上是附属法还是独立法的矛盾。不动登记法在整体上兼具私法和公法属性,它们分别体现在不同规范上,相互间有所衔接;其内容视不同事项而有程序和实体之分,在物权法完备的前提下,主要以程序规范为主,法律地位也因此附属于物权法;在物权法内容有缺漏以及不及之处,其地位独立于物权法,内容也会涉及实体规范。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立法 基本矛盾 定位 展望
  • 简介:基于编制原则与功能定位,不动登记簿册的统一取决于实体法上不动概念及其物权关系的构造。就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地关系”,建筑物不论是否采取区分所有形式,均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共有份额一起,共同作为不可分之“元素”而构成一个整体,成为一个处分行为之客体;在建建筑物只能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共有份额的重要成分,只能以后者来构建相关物权关系。惟其如此,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一体”制度,进而在赋予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准土地”之身份后,才能实施真正的“房地合体”登记,实现我国不动登记簿册的实质统一。

  • 标签: 不动产 房地关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建建筑物 统一登记簿册
  • 简介:司法拍卖一直是房屋等不动变现的重要方式,但近年来却不断被各级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令限制交易,二者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实践中各种问题也层出不穷。分析冲突之性质,乃法院在代表国家行使公法上的处分权时,同各级政府履行行政职责而产生的冲突,实际上是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对抗。论其原因,是由于法律规范体系不严、行政主体执法依据不明、司法权威仍然不足等造成的。司法拍卖作为公法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应受到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特别限制,故各地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令不应,也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我国应当在完善相关立法、限制政府职权和规范相应程序等基础之上,维护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力。

  • 标签: 司法拍卖 房屋限购令 规范性文件 虚假诉讼
  • 简介:一、不动可否成为盗窃罪对象的理论争说把物分为动产不动始于罗马法。凡是能够自行移动或者用外力移动而不致改变物的性质和价值的为动产,凡是不能够自行移动或者虽然可以用外力移动却要改变物的性质和降低物的价值的为不动,如土地、建筑物、生长中的树木等。^①

  • 标签: 不动产 盗窃罪 可行性 罗马法 建筑物 价值
  • 简介:在普通法中,对于邻地利用的私法关系统称“不动地役”,即为着某一片土地的利益而赋予另一片土地一定的负担,无论那片土地的主人如何更换,土地的义务是不能取消的。也就是说这个义务所相对的权利属于可以对世的财产权利(Realright)。在这个关系中受益的不动叫做“需役地”(dominantland),

  • 标签: 不动产 普通法 财产权利 土地 需役地 义务
  • 简介:<正>不动的投资决策,和其它私人投资一样,都要考虑风险和回报。要吸引投资,适当的回报率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对不动投资者而言,低风险比高回报率更重要。因此,为吸引人们投资不动项目,就必须尽可能明确地界定投资的真实风险,避免投资者因高估风险而却步。对投资人来说,风险由以下两个基本因素组成:一是发生的可能性,二是可能造成的损失额。一个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就会导致无法估量的高额损失的风险,将使投资者裹足不前;相反地,一个很有可能发生,但损失额可以确定的风险,即使损失额很大,由于投资者能够

  • 标签: 不动产投资 法律风险 危险物质 毒品交易 不动产融资 土地所有人
  • 简介:在执行拍卖程序中,法院对债权人查报的债务人的财产范围仅采形式审查,难免时有失实或存有差错,以致第三人所有的不动屡被作为执行标的物而遭拍卖,但现行法亦未赋予其充分而有效的程序保障与实体救济。因此,应合理界定执行拍卖的性质及效力范围,区分并区别对待拍定人的主观善恶之心理状态,完善不动第三人救济制度,即通过拍卖程序终结之前的程序保障与拍卖程序终结之后的实体救济对其予以保护。

  • 标签: 不动产 执行拍卖 第三人 善意取得 异议之诉
  • 简介:在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审判中,我们都主张不动所有权以登记、证书、证卷为证明,不动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的制度,笔者就这一制度在审判中遇到一些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不动所有权人在事实上与法律上的不同在我国,不动的所有权以登记、证书或证卷为证明,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

  • 标签: 不动产 所有权转移 登记 转让合同 转移时间
  • 简介:《物权法》第21条第2款对不动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对该原则性规定的理解,无论理论还是实务均会出现分歧。本文拟对上述原则性规定所涉登记错误的内涵、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司法实务准确适用有所裨益。

  • 标签: 登记错误 责任性质 过错 赔偿范围 赔偿保障
  • 简介:在他人土地上修建房屋是否构成附合,应区分建筑人的建筑行为是否有权源。如有权源,则建筑物成立单独的所有权;反之,建筑物和土地发生附合。附合发生后,在确定合成物的归属时,应该在考虑建筑物和土地价值比的情况下,兼顾附合人主观心理状态。在建造人善意建造时,赋予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优先选择权。

  • 标签: 添附 附合 不动产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