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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法教义学的目标在于,以科学方法有序和稳固地重构现行私法,尤其意味着:体系思维.在这个意义上,教义学可以定义为“一个语句的体系”,这些原理在概念一体系上贯穿现行法,进而将其归结为一些抽象的制度,以便引导法律的适用.法教义学可以稳定法律论证特定的概念、体系或其他被普遍认可的前提;它建立起一些有约束力的基本概念、表达模式和秩序观念一也就是关于法律论证的标准.

  • 标签: 法教义学 民法 体系思维
  • 简介:私法拟制系罗马私法,乃至现代私法上都极为常见的法律现象。罗马私法藉由拟制而实现了对既定私法规则的柔性突破,并促成了私法的有机发展。罗马私法拟制蕴含自然法与实在法二元化思考的价值因素,同时也包含地方论与决疑术的方法因素;此外,罗马私法教义拟制还在法典化背景中具有体系整合与价值宣示功能。

  • 标签: 罗马私法 法律拟制 私法拟制 裁判拟制 教义拟制
  • 简介:在传统的"事实—虚构"二分法法学叙事中,法律拟制常常被视为法律上的虚构,而奠基于经验主义怀疑论与康德批判哲学的拟制哲学则对法律拟制提出了不同见解。在拟制哲学提出之后,纯粹法学、论题学法学与类型理论以拟制哲学为资源,回应了法律拟制问题。拟制哲学可以成为法律拟制的哲学基础。依据拟制哲学,法律拟制并非纯粹虚构,其毋宁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在拟制哲学的视野下,法律天然具有拟制属性,而通常所言之法律拟制,则系具有实践价值的类推。

  • 标签: 法律拟制 经验主义怀疑论 康德哲学 拟制哲学 类推 纯粹法学
  • 简介:教义学不可替代的功能在于就法律实践进行的沟通,尤其是法教义学为法律系统内的沟通提供了“法言法语”。法教义学的方法有三个:法律渊源学说、法学方法论与体系化。而德国式法教义学的潜在弱点在于不恰当的体系化。不恰当的体系化会导致僵化、保守以及对其他学科知识和视角的忽视。但这种不恰当的体系化并非法教义学的必然结果。避免此弱点的途径是在处理疑难案件时的两步走:第一步是首先忘却体系、直面问题,就各种解决方案在法学与非法学上的论据进行充分辩论,并得出此案件的应然处理方案;第二步是回归体系,将上一步中得到的案件处理方案纳入到体系中,对其给出法律体系内部的名分。

  • 标签: 法教义学 体系化 法律规范 法律概念
  • 简介:时下学界热议的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在增进我们对于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等基本问题之认识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们对于彼此的一些误解和成见。在这种背景下,本文提出并捍卫了这样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法教义学是法学的核心。这并非有意过度提升法教义学的地位,而是为了从根本上厘清法学各学科的内在脉络与基本性质。无论是从法教义学的性质、范围、功能及法学教育的理想来看,还是从社科法学在知识生产与应用上对于法教义学的依赖来分析,以上命题均是可以成立的。装"和"法(教义)学的社会科学化转向"这两种现象,还应看到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相互合作与相互促进的一面。

  • 标签: 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 法学教育 司法裁判 法学的核心
  • 简介:法律拟制是一种立法活动,但不同于一般的立法活动,具有创造性、法定性、非普适性和构成性。法律拟制是法益保护思想的直接产物,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法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刑法的首要目的正是法益保护,这是法律拟制正当性的根据。一切刑法问题都围绕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两个机能展开,法律拟制也不例外。只有两者平衡,才能保证法律拟制充满活力。

  • 标签: 法律拟制 法益保护 人权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
  • 简介:直觉在司法决策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既包括不经推理而形成的即时性判断,也包括卡伊曼等人提出的启发式决策方式,是一种适应性意识。通过直觉,可以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这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进行一定程度的对接,并形成兼容此二者的法律观。社科法教义学不仅是一种现象,也可以成为一个规范性命题,使判决在合法律性的框架内具有更高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

  • 标签: 法律直觉 合法律性 合理性 社科法教义学
  • 简介:出于特殊交易结构与违约严重程度的考量,法律授权债权人可通过加速到期造成债务人丧失单方期限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针对分期付款的特殊交易结构,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达到根本违约时即可实施加速到期。立法者应将该款的适用条件从未按期付款占比五分之一抬高至三分之一,并且,若买受人为消费者,则还要求出卖人另行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8条第2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3条第3句将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限定在债务人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前述规定授予债权人将履行期未届满变更为届满的一般形成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通过整体类推构造出基于预期违约的法定加速到期,授予债权人单方变更履行期的形成诉权。变更履行期形成权与履行请求权并行的法定加速到期可以维持法效果体系之稳定,并为法律实践的价值判断找到落脚点。加速到期的请求权数额因为债务人提前履行,原则上应予以扣减,仅在例外情况无须考虑扣减。

  • 标签: 加速到期 期限利益 私罚 预期违约 分期付款
  • 简介:刑法教义学是刑法科学的核心部分。只有将“刑法的任务是维护法规范的效力”作为刑法教义学的基本互场,才能合理地解释刑法的有关规定,才能使刑法教义学的解释结论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一种规范论的刑法教义学,要重视解释者个人的先见,更要重视解释者群体的经验,要让解释结论符合实践理性的要求,使解释结论建互在不可辩驳的法律基础之上。

  • 标签: 刑法教义学 法规范的维护 法律根据的检验
  • 简介: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是当代中国刑法知识转型的重要标志。理解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既要从法教义学的普遍立场和一般方法论出发,也要充分认识中国刑法理论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刑法教义学的引入不意味着学术主体性的丧失,应当区分法教义学知识与法教义学方法。要仔细甄别域外教义学知识与中国刑法语境的兼容性,积极引入没有语境障碍的教义学知识,并运用教义学的一般方法创造立足本土的新教义。中国刑法教义学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加强体系性,同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体系封闭和僵化保持警惕。社科法学的研究不会对法教义学形成挑战,而是提供了资源和助力。法教义学有能力回应和解决疑难案件,在广泛吸收多学科知识并充分考虑利益、价值等因素的同时,仍然保持法律场域中法教义学论证的独特性。法典化国家的历史现实,决定了法教义学是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但绝非法学研究的全部;法教义学应当充分尊重其他法学研究方法,虚心学习、共同繁荣。

  • 标签: 刑法教义学 教义学知识 教义学方法 解释论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是当前我国法学研究的两大路径。社科法学主要从人文和社会科学的角度研究法律,把法条看做是可批判的对象。法教义学则在信仰而非批判法条的前提下对法律展开研究。二者主要区别在于,社科法学属于立法论的思考,而法教义学属于司法论的思考。"立法论的思考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而司法论的思考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前者是对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评判,而后者则是以法律为逻辑起点的推理。"[1]对于法学研究而言,立法论的思考和司法论的

  • 标签: 法教义学 刑事政策 立法论 刑法体系 法社会学 犯罪论体系
  • 简介:那些将法教义学和法的发展相提并论的人,他们明显对教义学从正面作了初步的理解。而且他们也认识到,他们相信法教义学影响了法的发展——这当然也是从积极的方面认真思考的结果了。但事实上,它们之间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样。

  • 标签: 教义学 意义 刑法
  • 简介:初期佛教基本教义中的“空”观念姚卫群THE“SUNYA”CONCEPTNTHEBASICDOCTRINESOFEARLYBUDDHISM¥YaoWeiqunThisarticleclescribestheoriginalstateof“sunya”c...

  • 标签: “空” 小乘佛教 婆罗门 基本教义 大乘佛教 缘起说
  • 简介: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将共犯本质作为根本分歧。由于决定共犯成立范围,故共犯本质问题有必要再予讨论,且应起步于对共犯本质概念的首先明确,而共犯本质又应在犯罪本质之下获得界说。对应着犯罪本质是罪责性,共犯本质应是罪责共同性而非行为共同性。因在远离有责性即罪责性的“行为层次”上将行为共同视为共犯本质,故行为共同说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和刑法责任原则。在自称的诸多合理性及其对犯罪共同说的各种批判被破解之后,行为共同说在我国还是面临着实定法障碍和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障碍。由于将共同犯罪视为“数人数罪”的“乌合之罪”,故行为共同说不是共同犯罪的建构理论而是瓦解理论。

  • 标签: 共犯本质 行为共同 罪责共同 责任主义
  • 简介:<正>一、累犯重罚:一种存疑的普遍实践累犯重罚是古往今来各国共同的法律实践行为。这种不谋而合的做法跨越时间和空间普遍存在。我们甚至可以说,整个累犯制度的发展史就是累犯重罚实践的发展史。但是,普遍存在就是合理的么,累犯重罚的正当性在哪里?是因为作为累犯的个人没有从之前的惩罚中吸取教训,还是因为累犯之前的犯罪历史使得累犯本次所犯之

  • 标签: 刑法学理论 行为人刑法 罪责原则 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害性 犯本
  • 简介: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的相对关系,非常类似于规范式思维和后果式思维。社科法学,可以说是教义法学的基础;而教义法学,可以说是社科法学的简写或速记。在教学和实际运用时,不必每次都追根究底,由社科法学中找理论基础;由各种教义出发,可以大幅降低思考和操作的成本。朱苏力指出了传统教义法学的缺失,可以说踏出了第一步;第二步是要找到替代方案,找到更好、更有说服力的方法论,为法学界的工具箱更新武器配备。必要时应当让证据来说话,在后果中权衡价值和利益得失。

  • 标签: 规范式思维 后果式思维 社科法学 教义法学
  • 简介: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缓的同时根据其犯罪情况等决定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死缓二年期满后能否"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这意味着,不能脱离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来理解"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对被判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罪犯而言,基于其在死缓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在二年期满以后,应当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这与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结局取决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不同表现的立法本意相契合,有助于限制终身监禁的实际执行,尽量减少终身监禁制度的弊端。为适当拉开终身监禁型死缓与普通死缓、限制减刑型死缓在刑罚力度上的差距,可以考虑将被判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后最低实际执行的期限设定为不能少于23年有期徒刑。对终身监禁制度的限制适用不应以曲解法律、背离该制度的设定初衷乃至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终身监禁的执行不受终身监禁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影响,对正在执行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也不存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性。

  • 标签: 终身监禁 执行 刑法教义学 重大立功表现 暂予监外执行
  • 简介:风险增高理论虽然在客观归责论中饱受争议,但未抵触罪疑唯轻原则。罪疑唯轻原则适用的前提是事实不清,而风险增高理论只是构成要件规范判断的内容。风险增高既不属于风险创设阶层,也不属于事实归因范畴,而应定位于风险实现。在刑法教义学上,风险增高理论确实混淆了实害犯与危险犯,但这已属于制裁规范的判断领域;在行为规范层面,风险增高理论具有刑事政策学的价值,符合行为规范的功能定位,应予肯定。在方法论层面上,应确立起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相区分的观念,并以此为线索,对犯罪论体系展开分析。

  • 标签: 风险增高 罪疑唯轻 风险实现 行为规范 制裁规范
  • 简介:转化犯是指在实施某一故意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又实施了一行为或者出现了某一较为严重的结果,而超出了原基本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基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刑法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发生了转化,并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某些刑法条款之所以既被认定为转化犯条款又被认定为法律拟制条款,主要是因为转化犯与法律拟制之间存在转化犯内涵的法律拟制性和转化犯外延的法律拟制性这两个方面的关联性。而这就决定了转化犯与法律拟制的主要差别在于其外延的大小。详言之,转化犯条款中仅包含了对客观行为的法律拟制类型中将数罪拟制为一罪和将此罪拟制为彼罪的情形,以及对主观方面的法律拟制类型中部分法律拟制条款。

  • 标签: 法律拟制 转化犯 罪刑均衡
  • 简介:注意规定是将原已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提示性地加以规定,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而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基本规定的情形也按照基本规定处理.故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本文以刑法分则中的具体条款举例,对二者的概念、分类、意义进行阐述。

  • 标签: 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