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共生论——兼论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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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是当前我国法学研究的两大路径。社科法学主要从人文和社会科学的角度研究法律,把法条看做是可批判的对象。法教义学则在信仰而非批判法条的前提下对法律展开研究。二者主要区别在于,社科法学属于立法论的思考,而法教义学属于司法论的思考。"立法论的思考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而司法论的思考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前者是对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评判,而后者则是以法律为逻辑起点的推理。"[1]对于法学研究而言,立法论的思考和司法论的
作者 李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5年1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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