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世纪末20世纪初,列宁的宗教观从初探、深入走向成熟完善。关于宗教的根源,列宁提出"恐惧创造神",并指出解除经济奴役和政治压迫,消除让人捉摸不定的恐惧才能消除宗教的源头。列宁从批判的角度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认为其在俄国有精神麻醉和维护压迫统治的作用。关于无产阶级对宗教的态度:列宁认为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但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不是私人的事情。要与宗教进行思想斗争,而不是行政强制;反对将反宗教斗争放在首位,忽视无产阶级政党的主要任务;着手于触动宗教产生的社会根源,而非向宗教盲目宣战。列宁的宗教观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避免了宗教政策"右"的软弱和"左"的生硬,对当代中国有启示作用。
简介:在法律社会学视角下,中国传统法律研究主要包括“德治”和“法治”两种研究范式;这两种范式都过于强调法律的儒家化特征进而忽视了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的区别,因此未能回应西方学界认为中国不具有法律或法治的法律东方主义观点。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之间并不具有一致性,在儒家化法律表达之下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宗教性法律实践;正是基于对法律宗教性特征的发现,中国传统法律的运行机制才能够摆脱法律儒家化的简单模式,形成了一种哲学、道德、宗教和法律相融合的复杂互动模式,从而为从法律宗教性特征和复杂文化面向的视角回应法律东方主义观点提供一种新的思想资源。
简介:相较于《新疆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修订前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新疆宗教事务条例》在体例、结构与内容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增加了宗教活动一章,并细化了非法宗教活动的法律责任.通过准用国家立法,以及后续立法的不断跟进,就非法宗教活动,新疆地方立法初步构建起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与社会责任相互衔接的责任体系.《新疆去极端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宗教极端主义活动的行为表现,与《新疆宗教事务条例》保持了立法连贯性.《新疆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单设一章并完善责任条款的立法体例,为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提供了地方立法经验.
简介:近年来,宗教在全球的复兴和世界性非世俗化趋势,让宗教从三百多年来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边缘逐渐回归到国际关系的中心。尤其是'9·11事件'以后,世界上几乎所有重大的事件或多或少都受到宗教因素的影响,宗教正在成为国际关系发展中影响力不断提升的软力量。在中国外交格局中,宗教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以宗教为载体的公共外交实践成为推动民心相通、提升中国国际形象和国际话语权的重要途径。古丝绸之路上中国与沿线地区的宗教传播与和平交流对于当前的'一带一路'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启迪意义。如今的'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涵盖多个文明和多种宗教,很多地区和国家呈现宗教多元异质性与包容性并存的特点,既存在不同宗教间的合作共处,也充斥或者隐含着宗教间的分歧甚至冲突。如何在新的地区与国际形势下推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友好交流,促进不同宗教之间的多元共存与和平包容,规避宗教极端主义的风险和挑战,加强沿线软环境建设,对于实现沿线各国的共同发展与互利共赢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