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契约是指两方以上的人就某事所达成的合意。在纠纷和诉讼中,契约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早在《周礼?天官?小宰》中就有说到古代官府治理政务的八种成规,其中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傅别”、“书契”和“质剂”就是不同形式的契约[1]。也就是说,上古时期的官府在处理债务、买卖等纠纷时,就以契约为证据。但是《周礼》的记载是否反映的是先秦时代的事实,现在并无定论,所以我们对先秦时期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实际使用情况并不清楚。郑玄注《周礼》“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时说:“若今时市卖,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2],则说明了秦汉时期在诉讼中运用契约为证的实际状况。之后历代户婚田土的诉讼中,契约都是最重要的书面证据。
简介:在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历史变革时期,如何使一个单位的档案工作更好的为领导、为机关、为基层服务,这无疑是档案室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部门立卷是指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一定的原则与方法负责将组织或个人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立卷的工作方法。这种做法充分发挥了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熟悉文件材料形成与处理来龙去脉的优越性,有利于防止文件散失,有利于提高归档的质量与效率,同时由于实行了部门预立卷,也有利于文件材料的随时查阅和保管。1955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暂行条僦》首先对部门立卷制度予以确定。195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再次重申了这个方法。1957年部门立卷制度在全国全面推行,1990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在有关文件中对文书或业务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向档案部门移交作了明确规定,
简介:2011年10月25日,保山市档案馆征集到一份弘洽贰年(公元1489年)土地买卖契约(宽58厘米、长76厘米),该契约原由保山市施甸县太平镇思腊村杨品相保存。2011年10初,保山市档案馆了解到有这份土地买卖契约后,派人到杨品相实地核查,确定这份契约距今已有525年,是保山境内迄今为止发现最早的一份纸类文字档案,十分珍贵,它反映了明代中期民间的土地买卖情况,对研究当时的历史、民族、土地制度、纸质档案保存等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市档案馆的同志当即把契约的重要价值和收集来意向杨品相说明,杨品相说这是他家的祖传遗物,他不同意捐赠,并表示会把契约保存好,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