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实践中,人们非常关注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等强势权力主体的利益,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运动员的权益.事实上,无论主体强或弱,他对利益的诉求总是能动的,忽视其权利的实现必将带来利益秩序的紊乱.本研究在分析奥林匹克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运动员的基本人权、身体健康权、公平竞争权、教育权及职业保障权、听证、申辩等权利救济的程序性权利进行了阐述,并从奥林匹克运动的立法行为、裁判行为、经济与合同行为、金牌追求的"异化"行为五个方面探讨了奥林匹克实践中侵害运动员权利的现象,最后提出了维护运动员权利,保障奥林匹克运营秩序的建议.
简介:高其才之文以一个至今仍保持相对独立和自身文化传统的古老民族为考察对象,通过大量的实际调查和资料分析,对瑶族自成一统、至今存活的社会生活习惯作了深入缜密的梳理与分析,并由此得出精要却全面的概括,既可推之为法史学之新知卓见,又可引之为现实法学思考之启示。然民主性、民族性、群体性等等究为何解?古老民族的社会生活习惯与现今人的社会或国家的民主性、民族性和群体性等的实质和生成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和偶合,它们是否还能光荣不光荣地存续,或在何种条件下方能实现这种存续?更可遥问者,人类社会之古今实际上是否在践行着一种命定的生物进化轮回?诸如此类,皆当在此文阅读之联想中。
简介:如同习惯是法律的前身一样,习惯权利也是法律权利的前身。但法定权利对习惯权利的认可,仅具有相对性。大量的习惯权利仍存于法律之外。对此,只有采取法律叙事视角的转换,即从权利叙事视角出发,才能借权利的包容性把习惯权利纳入人权体系。习惯权利作为人权,与少数人的权利具有交集,但并不等同。习惯权利具有普遍性,表现为有些习惯权利是人类共有的,有些习惯权利虽为部分人所有,但任何"部分人"都可能有其特定的、独享的习惯权利,故习惯权利在此获得了"族群—地方性的普适性",也获得了人权的一般属性。习惯权利不同于法定权利,但可以被法定化。在法治社会,对习惯权利之保护可经由权利代入的自治性保护、契约沟通的互治性保护和权力强制的他治性保护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