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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竞技运动场上的伤害行为的刑事可罚,一直以来都是刑法理论中一个不起眼却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竞技运动伤害行为都被作为一种正当化的行为而排除刑事可罚,其理论依据有被害人承诺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正当业务理论的争讼,但这些理论均有着自身的缺陷。应以被害人自我负责原理与允许风险原理共同作为竞技运动伤害行为正当化的根据。并且基于此,当某一竞技运动伤害行为在满足"运动员自我负责性地参与竞技运动中的危险行为"、"运动伤害属于运动之固有风险"、"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比赛为目的"三个条件时,即为正当化的行为而排除刑事可罚,反之则有入罪的可能

  • 标签: 竞技运动伤害行为 被害人自我负责 允许风险 刑事可罚性
  • 简介:从2013年底至今,上市公司上海新梅一直陷于股权争端之中,由此引发了许多富有争议的话题。这其中就包括了其董事会在面对外部投资者时采用长期连续停牌和迫使公权力介入等反收购方式的合法争议。长期连续停牌无论如何不应当作为反收购的一种方式;证监会介入限制收购方表决权,从法律上看符合规定,却可能给目标公司提供了不公平的优势地位,应当慎重采用。

  • 标签: 上海新梅 反收购 长期连续停牌 股东表决权限制
  • 简介:脾脏是人体最大的免疫器官,虽然其解剖位置隐蔽,却是腹部外伤中最容易受损的器官之一,占腹腔脏器损伤的30%~70%,居腹部闭合损伤的首位,因此外伤脾破裂在法医临床鉴定中较为常见.延迟出血是外伤脾破裂最危险的并发症,因外伤与脾破裂有数天的时间间隔,且个体症状的差异性,所以不仅临床上容易误诊,而且在法医临床鉴定时因要区分伤病关系等,故一直是法医鉴定的难点问题.本文作者通过1例外伤延迟脾破裂致人重伤的案例,浅谈其法医鉴定要点及把握原则.

  • 标签: 法医临床鉴定 延迟性脾破裂 病理诊断
  • 简介:近年来,程序制裁措施越来越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它真的能有效抑制公安侦查中违反侦查程序的潜规则吗?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对侦查程序违法的原因、程序制裁的利弊和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 标签: 侦查程序性违法 非法证据排除 程序性制裁 侦查令状制度
  • 简介:吴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L市某村建造房屋六处,总建筑面积307.6平方米.经查明事实之后,L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作出“限吴某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六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吴某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之后又依法提出上诉.吴某诉称,被上诉人选择执法非常明确.

  • 标签: 选择性执法 可适用性 平等原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管理执法
  • 简介:羁押是一种“必要的恶”,应限制单纯以侦查为目的的羁押措施;羁押措施的采取应以审查必要为主,要破除目前刑事司法实务中有罪羁押的错误理念.羁押必要的审查,应在“确保国家追诉权益”和“保障被告人权”之间寻求平衡,重点对羁押必要证据进行综合评估,并对羁押与否进行公开说理、听取意见等,只有建立羁押必要的评估审查机制,才能确保羁押制度的良性运作.

  • 标签: 羁押 羁押措施 羁押必要性 羁押审查
  • 简介:<正>一、导言在规范文本中使用模糊④表达怎么可能具有价值呢?因为这样做的结果是产生模糊规范,而模糊看起来恰与制定规范的真正目的相悖。若制定规范之真正目的是为了规制行为,则模糊规范使得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不受规制。在某些情况下,模糊规范让作为规范对象的那些人不知该如何行为——规范的意义在于指导行为。规范体系若存在模糊规范,则无法控制规范适用者或争端解决者之行为——规范体系之价值部分地表现为对享有该体系

  • 标签: 指导行为 青少年保护法 法律工具 税收法规 自由裁量权 税收负担
  • 简介:继承共犯,是指在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前一犯罪之后,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单独或者帮助先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后一犯罪的犯罪人。继承共犯只存在于两种犯罪形态中:一是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结合而成的犯罪。二是结合犯。对继承I洼共犯应确定与被继承共犯同样的罪名。

  • 标签: 继承 被继承 犯罪 共同犯罪
  • 简介:在当前,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人们广泛质疑用钱买刑、赔偿减刑,否定用赔偿方式替代部分的刑罚。报应、威慑或修复单独作为一个国家惩罚正当的基本原理不具有充分理由。因报应、威慑或修复的优势各自体现在某一方面,不具有全面覆盖,而部分融合了报应、威慑和修复的赔偿却具有更广的覆盖。赔偿作为一个国家惩罚正当的基本原理有其合理性。一个国家惩罚问题是复杂和多样的,不能用一种方式作为其正当的原理,而是综合论。即结合了报应、威慑、修复和赔偿的这些要素,才能形塑其作为一个国家惩罚正当的基本原理。

  • 标签: 赔偿 报应 威慑 修复 正当性
  • 简介:一、导言本文题目与HeikeJung不久前所发表的一篇论文标题[1]相同。我随其选择这一主题,不仅要以此方式对这位多年的朋友和诸多选择草案的合作者表达敬意,也是因近年来这一主题重新具有特别现实意义的缘故。战后(第一次世界大战)初期不能未遂一般不受处罚随着持续的司法实践几乎不受怀疑,尽管直至19世纪30年代左右仍有很多理论上的反对者。[2]此后,新刑法总则的立法者在第22条中

  • 标签: 不能未遂 未遂罚 罚性
  • 简介:理论中存在法律知识,实践中亦存在法律知识。理论中的法律知识,尽管是"理论中"的,其生产者,尽管常被称为"进行单纯理论知识生产",但在理论表达的过程中,及被认为"进行单纯理论知识生产"时,其依然"正在实践中",其依然"正在"实践中表达实践立场,并且,此为应当。

  • 标签: 法学知识 法律知识 实践 客观中立 立场
  • 简介:现阶段,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着极其复杂的矛盾和严峻的挑战,宣传信息工作的要求较高、难度较大、任务较重。高校宣传信息工作者应该创新实践和探索的形式,加强高校宣传信息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提高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和时效

  • 标签: 信息宣传 思想政治工作 针对性 时效性
  • 简介:文章从立法、司法、法律意识三个层面探讨了构建羁押必要审查机制的现实困惑,指出完善立法,增强立法的完整和可操作,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是破解羁押必要审查机制现实困惑的对策.

  • 标签: 羁押必要性 人权保障 未决羁押
  • 简介:<正>违法认知是对法规范的态度、取向的认识。[1]违法认知包含形式违法认知和实质违法认知等多个方面。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的违法是否存在认知,对行为的社会危害存有多大程度的认知,不仅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更需要从实证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如果能够建构出违法认知[2]的结构方程模型,则对元违法

  • 标签: 违法性 社会危害性 模型分析 结构方程 实证角度 法律惩罚
  • 简介:两高指导案例的效力问题应当分为三个层面加以讨论:第一个层面是效力的有无与强弱的问题;第二个层面是效力的来源问题;第三个层面是两高指导案例的相互关系问题。以往学界将前两个层面混为一谈,对第三个层面关注甚少。在效力有无的问题上,两高指导案例都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在效力来源的问题上,两高指导案例的效力来自两高《规定》,属于一种“准法律拘束力”;在效力延伸的问题上,法院指导案例可以适用于检察院,而检察院指导案例不应适用于法院,并且,为了避免两高指导案例发生冲突,应当对检察院指导案例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限定。

  • 标签: 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参照 事实拘束力说 法律拘束力说
  • 简介:羁押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使用羁押手段必须慎之又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需继续对羁押必要进行审查的制度。文章从捕后羁押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多层次的分析,提出完善羁押必要审查制度的具体措施。

  • 标签: 羁押 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制度
  • 简介:案例指导制度施行至今,有必要总结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实际作用。目前各地法院对刑事指导案例的司法适用情况不容乐观,为满足基层司法的实际需求,有必要侧重遴选那些对司法实践更具指导的案例,并创新指导案例遴选方式。同时有必要研究指导案例的司法适用方法,确保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的参照适用,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预期功能。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 遴选 司法适用
  • 简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之后.如何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发挥应有的效用?如何遴选和发布供需一致的指导案例?本文首先考证了基层法官对案例的需求量是很大的并且是下意识的;然后通过指导案例“遇冷”的局面,映射出目前案例供需不一致的局面:接着从基层法官的成本收益、时间问题、信息不对称、声誉机制的失灵等方面探寻了基层法官为什么不愿报案例:最后从沟通机制的建立、培养法官、激励法官、培育案例,以及探索案例报送形式的5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案例需求 案例遴选
  • 简介:<正>一、形式的违法中的"法规范"的外向面刑事违法,从形式上而言,就是指行为违法。对于形式违法中的"违法"?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前规范说)认为,违法是指行为违反法秩序乃至法规范。换言之,"违反刑法"中的"刑法",不是指的违反刑罚法规,而是违反作为刑罚法规前提的规范。默克尔和宾丁就是这样理解了违法的本质。~①日本的小暮得雄教授也认为,形式的违法,是指与包含于各构成要件中、作为构成要件前提的规范相矛盾、相抵触……~②

  • 标签: 违法性 阻却事由 宾丁 伪造证据 法益侵害 行为规范
  • 简介:明确是对刑法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然而,我国《刑法》中存在诸多模糊之处.究其原因,既与立法指导思想的偏误有关,也与立法技术不成熟以及立法机制不健全有关.要实现刑法立法的明确化,就必须匡正立法理念,确立疏密平衡、繁简得当的立法指导原则,并采用能够体现明确性要求的罪状表述方式、罪名确立模式、法定刑配置模式和立法语言,同时,需要在刑法立法中引入公众参与制度以及语言学家审读制度.

  • 标签: 明确性原则 刑法立法 明确化 立法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