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随着对程序的日益重视,程序性辩护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辩护形式,这种辩护通过质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的程序违法,以达到影响诉讼进程及结局的最终目的。与传统的实体性辩护不同,这种辩护针对的是程序问题,通过质疑程序来影响诉讼结局。它的出现,不但丰富了辩护的手段和内容,而且也有助于维护程序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辩护很难为法院所接受,面对着诸多的程序性辩护,法院要么简单粗暴的直接予以拒绝,要么完全置之不理。[1]而由于缺乏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对于法院的这种态度,被告人和辩护人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当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方面面对着诸多的程序违法,另一方面却又找不到有效
简介:“示范诉讼”之所以能够成为当前司法审判中化解群体性纠纷的一项重要路径,很大程度上是其与“代表人诉讼”制度实践博弈的客观结果。但事实上,作为“示范诉讼”应用价值核心的裁判张力,却往往因个案社会结构的“非均质化”、涉诉群体参与途径锁闭、审理信息“公开对称”机制缺位等原因,无法自然地获得延伸,实现“涉案利益群体”自主“认同息诉”的应然社会效果。而以司法公信力塑造为基轴,通过有机引入法社会学领域中的“法律合作社团”,释放公开程序场域效应,建构契合“示范诉讼”审判运行规律的程序性机制,引导涉案群体适度参与,最大限度地实现“整体意志”下的个体权益回归,或将成为破解“示范诉讼”困局的必由之路径。
简介:违法所得没收之特别程序,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特别程序之一。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该程序的启动、裁定结果密切相关,但该程序并不解决罪否与刑罚的问题,在性质上与传统的刑事程序有较大差别,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缺席审判程序,无法进行有效的抗辩。因此在司法实践不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下,需依照"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一方面严格限定侦查机关在判前对犯罪所得等财物的处置,将财产的最终处置权交给法院;另一方面在公告、庭审等程序设计时,注重对被告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正确适用比例原则,准确界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之范围,以保障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正当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