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辩护从单一的实体辩护,发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行,乃至程序性辩护先行。面对辩护形态的多元化,对程序性辩护存在认识不足以及过度辩护两种误区。应加强对程序性辩护诉讼原理研究,准确界定程序性辩护特点及诉讼价值。结合司法实践,归纳出程序性辩护八大误区以及应对思路:立法宗旨理解不到位,望文生义确定程序违法;不当放大程序瑕疵,过度进行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顾此失彼,缺乏连贯性和完整性;辩护目标不清,不能准确界定证明对象;忽视程序违法程度差异,辩护缺乏“硬道理”;没有以“证”质“证”,证据形式定位不当;滥用程序性辩护,“质疑”不成反被“质疑”误;有错就辩、小错大辩,程序公正观念绝对化。研究应对程序性辩护思路和方法,避免程序性辩护误区,提高庭审诉辩能力。
简介:近年来,随着对程序的日益重视,程序性辩护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辩护形式,这种辩护通过质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的程序违法,以达到影响诉讼进程及结局的最终目的。与传统的实体性辩护不同,这种辩护针对的是程序问题,通过质疑程序来影响诉讼结局。它的出现,不但丰富了辩护的手段和内容,而且也有助于维护程序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辩护很难为法院所接受,面对着诸多的程序性辩护,法院要么简单粗暴的直接予以拒绝,要么完全置之不理。[1]而由于缺乏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对于法院的这种态度,被告人和辩护人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当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方面面对着诸多的程序违法,另一方面却又找不到有效
简介:“示范诉讼”之所以能够成为当前司法审判中化解群体性纠纷的一项重要路径,很大程度上是其与“代表人诉讼”制度实践博弈的客观结果。但事实上,作为“示范诉讼”应用价值核心的裁判张力,却往往因个案社会结构的“非均质化”、涉诉群体参与途径锁闭、审理信息“公开对称”机制缺位等原因,无法自然地获得延伸,实现“涉案利益群体”自主“认同息诉”的应然社会效果。而以司法公信力塑造为基轴,通过有机引入法社会学领域中的“法律合作社团”,释放公开程序场域效应,建构契合“示范诉讼”审判运行规律的程序性机制,引导涉案群体适度参与,最大限度地实现“整体意志”下的个体权益回归,或将成为破解“示范诉讼”困局的必由之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