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
简介:“口袋思维”入侵网络犯罪不仅表现在“口袋罪”的触须延伸至网络领域,而且还表现在纯正网络犯罪的“口袋化”倾向。“口袋罪”所具备的“模糊性”、“随意性”等特点与网络犯罪的“复杂多变性、专业技术性”等罪情特征相互迎合,共同决定了“口袋思维”入侵网络犯罪之必然性。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口袋罪”依赖将会引发司法“惰性”,掩盖实际罪情,难以对网络犯罪作出整体考量。然而,“口袋罪”的广泛适用将会降低法律权威,危及刑法的“专业槽”,最终吞噬刑法本应具备的实践理性。约束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口袋思维”,需立足于类型化之方法,推动网络谣言与适用罪名的类型化对接、传统犯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竞合的类型化以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在网络犯罪治理中坚守刑事法治立场。
简介: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现代治理本质上是一种法治化治理。实践证明,在法治的规范下,治理将更具有规范性、权威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让法治治理成为常态,既是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需要。经验告诉人们,现代治理虽然有宗教、伦理、习惯和政策等多种方式,但是从根本上讲,法治乃是根本之途,它能为调控社会秩序提供基本规范。尤其是它通过克服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增加人们对治理活动的预期判断,减少盲从、规避风险,能增强治理的可预期性;依据反映多数人的意见并经过严格程序而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能督促和强化社会成员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规则,能增强治理的权威性。
简介:侦查对策研究,即侦查方法和措施研究等,是侦查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但当前单纯以侦查案例及经验总结为初始研究路径实现对侦查知识的累加,或以刑事诉讼法教义为初始研究路径,前者会造成不同时期、种类侦查方法、措施的割裂和孤立,后者则会陷入侦查行为控制的刑事诉讼研究。对于侦查学研究,当以刑事案件为理论中介和研究范式,从刑事案件本体论向侦查对策论的演变与过渡论证,抛弃仅对实务部门新的侦查方法与措施进行的总结式吸收,而是将解释侦查对策作为侦查学研究的基本归宿;以刑事案件要素作为通道实现侦查学理论和实务的对话,贯通侦查理论、侦查方法和侦查措施之逻辑;实现侦查学研究范式的转型与创新,突出侦查学术活动与侦查实务部门调研、总结活动的实质区别。刑事案件作为侦查活动的客体,如何将其作为中介性概念从原理论过渡到方法论和措施论,如何应用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理论解释中国的侦查实务现象、承载侦查知识,进而解决侦查学问题,是当代侦查学研究的重大课题。